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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业盐加工鱼圆 夫妇获刑并处罚金

时间:2015/11/23 11:08:22 来源:台州晚报

  为了节约成本,一对夫妇竟用工业盐加工鱼圆,危害消费者健康。19日,这对夫妇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姜堰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姜堰城郊51岁的阿娟(化名)和丈夫从事鱼圆生意已经七八年。平时,他们购进鱼肉,然后在家通过机器将鱼肉磨碎,加水、生粉、鸡蛋和盐搅拌后拿到城南的一家农贸市场用油炸成鱼圆售卖。

    今年4月10日,姜堰区盐务管理局在阿娟家查获工业盐30公斤。经鉴定,该盐碘含量为0mg/kg。5月6日,阿娟被姜堰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抓获。起初,阿娟称这些工业盐是自己以0.8元/斤的价格向流动商贩购买的。后经民警耐心工作,阿娟终于说出了是其丈夫的妹夫阿牛提供的工业盐。

    第二天,阿牛被民警带至派出所。据阿牛交代,去年,一位养猪的朋友送给他两袋工业盐,每袋50公斤。今年1月,他觉得这两袋盐放在家里没有用,又想到快过年了,鱼圆的销量比较大,嫂子阿娟肯定需要大量盐,就打电话问其要不要。阿娟听说有不要钱的盐,欣然同意接收。他就骑着电动三轮车将这两袋精制工业盐送到了阿娟家。    阿娟说,用掉的那些工业用盐,除了少量用于腌咸菜之外,其余的都用来做了鱼圆。批发的食用盐每斤售价2元,她使用这些不要钱的工业用盐,成本就少了。

    不久,阿娟的丈夫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明知道是工业盐,仍和妻子一起生产加工鱼圆售卖的犯罪事实。

    姜堰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阿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阿娟丈夫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阿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阿娟丈夫于判决生效后一年三个月内,从事经营性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禁止阿牛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从事经营性食品生产、销售活动;从被告人阿娟处查获的工业用盐三十公斤,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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