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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买卖工业盐加工食品被判刑 售卖给食品业者

时间:2015/11/17 11:18:19 来源:水母网

   水母网11月17日讯(YMG记者 曲彩云 实习生 杨倩雯 通讯员 任泽英 刘国军) 为了赚钱,不法商贩无视法律,明知工业盐有毒有害不能在食品中添加使用,仍加工、销售,近日,烟台芝罘区人民法院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李某、曹某、侯某、孙某做出了判决。

   出售工业盐给食品业者

   被告人李某1972年出生,2004年11月因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销售食盐被市盐务局行政处罚,没收粉碎原盐800千克,并处罚款人民币1759元。2014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2015年8月3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先后被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曹某、侯某、孙某及武某、武某某、许某(以上三人已经判刑)向其购买工业盐用于加工面食、猪肉熟食等食品,仍向上述人员销售工业盐。被告人曹某、侯某、孙某及同案人武某、武某某、许某等三人,明知工业盐被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使用,仍陆续从被告人李某处购进并使用工业盐加工面条、馄饨皮、饺子皮等面食、猪头肉等食品,并在市场上销售。其中,被告人李某销售食品金额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被告人曹某、侯某销售金额共计9万余元。案发后,从被告人李某处查获其尚未销售的工业盐2200千克。

   非法将工业盐用于食品加工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工业盐,起诉书指控其参与的销售食品金额为28万余元过高,其向曹某、孙某、武某等人销售的工业盐数量没有指控的那么多。被告人曹某、侯某针对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之前不知道从李某处购买的是工业盐,但知道该盐与食用盐不同,使用无标识的简易包装且品质较差。被告人侯某还提出,其从李某处共购买350千克盐,只使用了约85千克。被告人孙某也提出,之前不知道从李某处购买的是工业盐,但知道该盐使用了无标识的简易包装且价格便宜,其主要使用该盐搓洗大肠,加工猪肉熟食仅使用约45千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向被告人曹某、侯某、孙某销售工业盐用于加工面食、猪肉熟食品,情节严重,被告人曹某、侯某、孙某在生产、销售的面食、猪肉熟食品中掺入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盐,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曹某、侯某、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最终,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曹某、侯某、孙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据庭审法官介绍,盐类是国家专营物品,食盐批发、零售需要许可证。广大市民要提高食用盐的安全使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同时,希望各食品加工业主莫贪便宜违法购进、使用工业盐加工食品,否则害人害己,最终难逃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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