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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打响“舌尖保卫战” 出台全国首个地方性标准

时间:2015/10/30 9:32:34 来源:成都日报

开栏语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餐桌上的事从来都不是小事,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前所未有的受人瞩目。“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没有人不关注餐桌上的安全,这是现实生活中最大的民生。作为全国闻名的美食之都,在成都,谈及餐桌之事,更是备受关注。

近年来,我市对食品安全工作一直保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态势。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部署我市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管工作,相关部门对市民餐桌安全监管也在不断加强。

吃得放心,民心才安,食品安全是不容回避的民生大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达到共同受益。这是事关每个人身心健康的大事,绝不能是利益为上的商业行为;这是事关民心稳定的大事,绝不能敷衍管理了事;这是人人受益的大事,绝不能把监督当作儿戏。

新《食品安全法》出台,食品安全的监管有了更为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每一位市民共同拥护的好事。未来的日子里,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都这座美食之都的食品安全工作定会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关注下,越来越好。

新《食品安全法》已实施近一月,新法到底“新”在哪儿、自出台后就被冠以“史上最严”的称号到底“严”在哪儿,无论是监管部门、食品生产企业还是广大市民都有了更深刻的体会。市食药监局作为食品安全从生产、流通到餐桌的监管职能部门,更是时刻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努力推动新《食品安全法》的学习贯彻,增强全社会食品安全法制意识,同时,也在不断提升着自身监管能力。

深入学校、街道、乡村

确保新法深入人心

据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前,市食药监局就通过举办知识竞赛、牵头成都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各区(市)县联合同级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参与开展“主题日”宣传活动,在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大专院校、在乡村、街道社区、旅游景区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分别对全市600余家调味品等生产加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授权人进行了以新《食品安全法》专题培训、制定发布《成都市食品企业生产管理通用规范》等形式丰富的宣传活动,向市民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确保新法深入人心。

经两次审议、三易其稿,新《食品安全法》内容新增了50多条,对现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新增了一些重要的理念、制度、机制和方式。以监管制度为例,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等20多项。而“史上最严”则体现在新法贯彻了中央的四个“最严”的要求,按照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全力守护消费者餐桌安全。

保证食品可追溯

让问题食品无处藏身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市食药监局按照新《食品安全法》相关准则,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在全面落实28类食品市场准入的基础上,将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品种纳入市场准入范畴,对畜禽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水果、食用菌等实施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保证食品质量。同时,全面推进食品溯源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食品溯源监管,以猪肉、蔬菜为重点,在屠宰和批发、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团体消费、餐饮环节全面推进食品溯源管理。对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开展抽检。

据了解,今年1至9月,市食药监局共完成食品抽检14808批次、风险监测1408批次、评价性抽检1450批次,建立了风险监测信息通报、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报告和处置机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案件协查、产销衔接等联动机制,做到及时发现行政区域内的问题食品,避免问题食品流向餐桌。

记者了解到,全市食药监部门还以专项整治为抓手,大力开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业潜规则专项行动,先后对白酒、蜂产品、调味料、冷冻食品、火锅底料、乳制品、食用油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时刻为市民饮食安全保驾护航。本报记者 王静宇

新《食品安全法》

亮点解读

刑事责任优先

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先监管部门要进行责任判断,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就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没构成刑事责任,就由执法监管部门按照行政相关法律进行处理。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倍罚款

提高了财产罚的数额,最高的财产罚数额可以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再如,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资格处罚力度加大,五年禁入

例如食品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可以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又如,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自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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