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安全监管,近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9月1日起试行。
《规定》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集体用餐配送应当履行的监管责任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明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获准“集体用餐配送”许可项目,方可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生产经营活动;集体用餐单位应当向具有有效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订购本单位集体用餐食品。
《规定》要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禁止向无证商贩采购食品原料,并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不同方式加工的食品必须分别控制其分装、储存和运输时的温度及食用时间等。《规定》还对食品抽样检验,建立从业人员晨检制度、留样制度,应急管理,采取“明厨亮灶”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事项做了规定。(袁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