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豆芽的监管脱节,豆芽制发中添加“无根水”被认为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检测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被作为司法机关定罪依据。
“无根豆芽”案争议长达数年,被判刑的芽农近千人,近日首现无罪判决。公开信息显示,辽宁芽农郭林(化名)案系同类案件中首例无罪判例。(2015年7月28日《澎湃新闻网》)
毒豆芽案首现无罪判决,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更有时代意义,在此次事件中,执法部门再次彰显了责任意识。在判决此案中,在注重法的前提下,更注重对生产豆芽使用的添加剂进行论证,在国内没有相关资料确任使用的添加剂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前提下,对案件的判决做出了重新的调整,于是生产“毒豆芽”被获免责的事件出现了。其事件有理有据,更保证了百姓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法律的尊严。
当然此事件的出现也让百姓有很多疑问不能破解,那就是在同样的事件中,因售毒豆芽获刑的菜农千人了,为什么在今天还会出现这戏剧性的一幕,在过去法律判决是凭借着什么依据呢?其实在过去执法部门在这一事件中判决应该有其他因素存在,那就是在广大媒体一致发声声讨毒豆芽的背景下,没有对生产豆芽的添加剂进行认真的审查。再者就是,生产毒豆芽所用的添加剂,只是行业内的潜规则,并非国家食品行业允许添加的范围之内,因此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同样的案件过去被入罪,也是有其情理的。并且在对待食品安全工作中,更需要执者部门对触犯食品安全红灯的人或者单位严肃法纪。
今天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改判芽农郭林(化名)、鲁花(化名)无罪,这说明了在毒豆芽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注重相关证据的严密性,让执法所做的工作更有的放矢,更彰显依法治国理念因此这一事件的出现,百姓更多的应该是点赞。
毒豆芽案件审理有了新时代意义,但是这文章还并没有做完,如何保障食品安全,需要执法部门在执法时有责,更需要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加强自身的责任,尤其是对于生产豆芽这类事件的出现,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中给于一个法定的范围,对于模楞两可的,对群众身体健康暂时不能说明白的,更需要责任到位,毕竟食品行业潜规则不等于法律允许范围,如果在这一问题上,食品安全部门还没有一个法律规定,真正伤害到群众的利益,那才是时代最大的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