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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整治肉品市场 严查不良商贩把母猪肉当鲜猪肉销售

时间:2015/6/12 11:46:37 来源:台州日报

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仙居县市场监管局以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猪肉市场为“执法亮剑”的重要阵地,在全市率先出击,整治母猪肉销售,强化肉品安全日常监管。

今年以来,累计检测猪肉及肉制品53批次,检测合格率为87.5%,销毁、退市不合格肉食品153公斤,立案查处肉食品违法案件七件,确保百姓餐桌安全。

每年母猪屠宰量6000余头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个别不法屠商把母猪肉当作正常猪肉销售的行为,去年以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调查。

调查显示,该县共有屠商122户,母猪屠宰多的月份有600余头,少的月份近300头,全年共6000余头。由于母猪肉不易煮烂、口感较差,所以价格相对普通猪肉低廉,部分屠商受利益驱使,甚至从外地引进母猪。

仙居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母猪经屠宰后,一部分销售给了食品加工企业,还有一部门返回给了屠商,被加工成排骨、肉糊、肉块后,在人流密集和繁华路段的临时店铺、摊位上销售。“母猪肉加工成的排骨大部分流入到快餐店、早餐店、工地食堂等,肉糊则被制作成了包子。”

母猪肉究竟能不能销售

那么,母猪肉能否食用和销售呢?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只要经过检疫并合格的母猪肉是可以进入市场销售的。而且,根据商务部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规定,经检验检疫合格且标明母猪肉的是可以销售的。

“但是,我们仔细查阅了大量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母猪肉是不能上市销售的,必须予以禁止。”该负责人说,《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批准发布GB 9959.1-2001“鲜、冻片猪肉”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中有关强制性条款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这为我们整治规范猪肉市场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律依据。”

县食安办发文禁止销售母猪肉

在积极做好流通环节母猪肉销售整治工作的同时,仙居县市场监管局及时向仙居县委、县政府汇报了猪肉市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随后,仙居县食安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公母种猪及晚阉猪肉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了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划清了农业、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分工,彻底杜绝了母猪肉从屠宰加工源头到流通各环节进入餐桌消费的通道。

“我们对肉品经营者进行实名准入管理。”该负责人介绍,目前该县共建立97户肉制品经营单位的档案,依法取缔了五家无照经营肉制品行为的商贩。

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局正着手开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可实现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以后凡进入农贸市场、超市销售的肉类食品,必须标有含生猪品级、产地、检验检疫、屠宰场、销售单位等信息的溯源码,否则不予进场销售。”该负责人说,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源头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肉类食品安全立体监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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