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委近日下发了《2015年禁渔期通告》,黑龙江省各流域从4月到7月陆续进入禁渔时段。禁渔期内,销售本地产养殖鱼类要持养殖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或持有水产品销售单位开具的隔夜发票,否则按违法捕捞处理。在禁渔期期间,自然捕捞水域禁止捕捞作业(包括抄网),渔船、渔具要撤出作业场所(滩地)。
在禁渔期间开展渔业科研活动需捕捞渔获物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捕捞活动。
禁渔的同时,各地要结合自然捕捞水域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投放苗种或布放人工鱼巢,增殖渔业资源,促进我省渔业可持续发展。
禁渔期,坚决取缔任何形式的违法捕捞活动。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