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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一市民非法收购加工病死猪 大部分销往济南市场

时间:2015/3/18 21:12:53 来源:齐鲁网

德州市齐河县公安局捣毁了一个私自屠宰销售病死猪的窝点,这个窝点专门收购患病和死因不明的毛猪,分割后进行销售。而这些病死猪肉,很多都被买到了济南的菜市场。

据了解,2013年底,齐河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晏北街道办事处米某家里生产加工病死猪肉。接到这个线索以后,警方迅速赶到了米某家中。在米某家里,民警发现了几头已经宰杀好的死猪,锅里还炖着猪肉。

经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自2011年3月至案发,米某在自己家中私设毛猪屠宰场,并印制、张贴小广告,从周边养猪户大肆收购患有疾病或死因不明的毛猪。经过屠宰、分割后,将猪肉、猪头、猪内脏销售给济南、齐河周围菜市场的商贩。他还将部分猪肉加工成熟食在周围销售,先后收购病死猪30余头,非法获利18000余元。

齐河县公安局民警李诚告诉记者,2014年7月份,警方又接到群众举报,晏北街道处的有一个徐某,他在家中用工业用的亚硝酸钠煮熟肉。接到线索后,警方赶到许某家中。徐某家中整个操作环境非常肮脏,气味难闻。经过调查,徐某承认他用工业用的亚硝酸钠煮猪肉的事实。

经过调查,犯罪嫌疑人徐某、徐某某、刘某自2008年至今,在加工煮制肉食时添加工业亚硝酸钠,并将煮好的肉食进行销售供人食用。

亚硝酸钠是种有机化合物,用它煮出的肉,色泽光鲜、肉质易烂,而且保存期限长。但亚硝酸钠是公认的强致癌物质,0.003-0.005克亚硝酸钠就可导致人急性中毒,它对人体的重要器官如肝、胃、肠、肾等都有诱发肿瘤的可能性。

据了解,近期,齐河县人民法院对米某加工出售病死猪肉,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罪做出了依法判决,判处米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两万元。同时,齐河县人民检查院依法对用工业用盐加工猪肉的许某,也以危害公共食品安全罪依法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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