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县法院分别对四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方某、何某、黄某、毛某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毛某不服,依法向宜宾市中级法院上诉,12月4日,宜宾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卤制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亚硝酸钠,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法院分别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