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芜市出台了《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和问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分工,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职,切实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办法》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畜牧兽医部门、林业部门、水利与渔业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在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明确了15种问责行为,其中包括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进入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环节,导致辖区内发生严重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对确定为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未及时处置;未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未按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处置或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等。
《办法》将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