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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有问必答

时间:2014/9/7 7:08:41 来源:光明网

第一,依据《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问:学校订餐有何要求?

答: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餐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检验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问:学校食堂由谁经营?

答: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问:学校食堂食品制作有何禁忌?

答: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件由谁处置?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是多少?

答:12331。

第二,依据《四川省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问:农村自办宴席有哪些?

答:包括农村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各种群体性聚餐活动。农村自办宴席分为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食品、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食品等形式。专业加工服务者,指应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队伍或个人,如“坝坝宴一条龙”、“家宴服务队”、乡村厨师等。

问: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由哪级政府负责管理?

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

问:举办者和承办者在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中有何责任?

答: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举办者、承办者(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自觉履行农村自办宴席报告备案义务,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

问:对农村自办宴席的专业加工服务人员有何要求?

答:从事农村自办宴席的专业加工服务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宴席加工服务。

问:什么情况禁止举办农村自办宴席?

答:辖区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举办农村自办宴席等紧急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不接受农村自办宴席备案,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问:对农村自办宴席如何实施备案管理?

答:一次性就餐100人以上的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丧事家宴及时报备,下同),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填写《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备案表》。应举办者要求,由专业加工服务者上门加工制作的农村自办宴席,实行双备案。举办者、受聘的专业加工服务者应当在宴席举办前2日分别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问: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如何处理?

答:农村自办宴席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专业加工服务者应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立即报告负责指导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工作人员和村委会(社区),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问:什么是化妆品?

答: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问:什么是特殊用途化妆品,其生产有何要求?

答: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问:化妆品标签标示和说明书有何要求?

答: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问:哪些化妆品不允许经营?

答:(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问: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哪些内容?

答:(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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