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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法院首发食品“禁止令” 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活动

时间:2014/9/3 10:12:09 来源: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陈捷生 通讯员/黄义涛 卢燕燕)梅州市丰顺县一男子徐某焕为了让自家生产的腐竹有更好的销路,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并予以销售。近日,丰顺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焕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8000元,同时首次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据了解,被告人徐某焕于2009年在丰顺县汤坑镇开办了一家腐竹厂,但并未办理相关手续。3名男子戴某超、韦某塞、戴某热(均已判刑)则在该腐竹厂打工,分工负责从采购原材料到销售成品的整个流程。为了让生产的腐竹有更好的销路,从2012年5月下旬开始,被告人徐某焕就安排戴某超、戴某热、韦某塞在生产腐竹过程中添加甲醛次硫酸氢钠。2012年6月13日,丰顺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联合丰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了该腐竹厂,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含甲醛次硫酸氢钠的腐竹共551斤。案发后,徐某焕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一直外逃,直至今年6月30日,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丰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焕作为腐竹厂管理人员,应当知道“吊白块”是国家明文规定严禁在食品生产中添加的非食用原料,仍安排工人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添加,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依照相关法规适用缓刑,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对于这份“禁止令”如何令行禁止?据该院刑庭庭长徐淑斌介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徐某焕要定期向当地司法所汇报自己的情况,通过接受随机抽查,如果被发现继续从事食品销售活动,那么他们的缓刑依法将被撤销,那时他们就将真正失去自由,住进牢房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正确适用禁止令,对于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非监禁性刑法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有着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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