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冀东版记者 杨琦
“多亏有了新《消法》,为咱老百姓的消费权益保驾护航!”家住秦皇岛市开发区碧水华庭小区的刘女士说,因包装箱里少了两袋牛奶,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向她赔偿了500元。
近日,刘女士在小区南门一超市选购牛奶,经过挑选,她花32.04元钱购买了一箱每小袋标价为1.78元的牛奶,回到家打开箱子一看,发现里面只有16袋牛奶,而按照经营者标注的价格,每箱应该有18袋牛奶。
刘女士认为少了两袋奶,超市欺骗了消费者,要求超市赔偿损失,却被对方拒绝,于是拨打了12315向开发区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部门调查后,认为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当场对经营者进行了诚信经营教育,并根据新《消法》的相关条款对双方进行了调解。超市赔偿刘女士经济损失500元。
记者从工商部门了解到,从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
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按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工商执法人员表示,新规加大了对违法经营的惩罚力度,惩罚性赔偿数额大大提高,这不仅约束了经营者守法经营,更增强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使消费者不仅敢于维权,更善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