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山警方在莱山区南曲村一平房内抓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许某、董某,成功捣毁一非法加工、销售猪下货窝点,现场扣押猪肺、喉头肉、花肠、小肠等猪下货2800余斤,亚硝酸钠8袋及粗盐一袋。自2012年年初以来,许某、董某用工业用盐和亚硝酸钠加工生产猪肺、喉头肉和猪皮,生产并对外批发销售63000余斤,销售金额约20万元。
许某,女,50岁,芝罘区人,1979年在烟台一肉食厂上班,2002年下岗。董某,男,49岁,吉林省白山市人,从小务农,1999年来烟打工。2012年年初开始,许某雇佣董某在莱山区南曲村一平房内加工猪下货,后来两人谈了朋友,就不分彼此,共同经营。许某会开车,有辆面包车,负责进货、买进生肉、看店、管账、收钱,偶尔帮着董某在加工过程中添加添加剂和佐料。董某不会开车,主要负责更需要体力的加工工作,偶尔跟着许某进货。民警问他们是否知道使用粗盐和添加亚硝酸钠的行为违法,他们回答知道,但称:“这行里都这么干,我们也就不管了。”
许某二人在莱山区租了一处平房,独门独院,东头是厨房,有锅、水池子、盆,是加工生肉的地方;北侧是仓库,外屋有两个冰柜,放着加工好的肉食品,里屋放着添加剂和配料;厨房门外面门口有两个冰柜,放着刚采购回来的生肉。
许某表示,添加亚硝酸钠是为了使肉色好看、发红,同时还起到防腐的作用,使肉能保存时间长一点。添加粗盐是为了去血,用量少,不糊锅底。小肠、花肠放的多,洗出来的肠子不粘。
众所周知,由亚硝酸钠引起食物中毒的几率较高。食入0.3~0.5克的亚硝酸钠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二人将头天加工好的猪下货第二天卖,主要在黄务市场和初家批发市场,每天能卖掉200斤,主要卖给加工羊汤的餐饮单位和工地食堂。目前,二人已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