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广西南宁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肉料废弃物加工成毛料牛油”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自2010年起,被告人潘某有、李某琼、潘某京分别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一队、南宁市江南区三津村七组租地搭建炼油厂房,并从周边菜市、肉联厂处以每斤0.5-0.8元左右的低价收购牛油、牛内脏内膜、边角料、淋巴结等肉类废弃物,到厂房加工、提炼成毛料牛油,再联系以每吨5000元-6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杨某仁(另案处理),从中牟利。杨某仁收购上述牛油后将其转卖至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用于食用油生产。
在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潘某有称,他从2004年开始在北湖村的黑作坊里生产、销售牛油,至今已有10年。
李某琼、潘某京称,两人在江南区黑作坊生产牛油,2011年12月曾被质监部门行政处罚,要求在包装袋上加贴化工用油的标签。此后直到2013年5月,两人加工生产牛油的黑作坊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查处。
3名被告人均表示知道所生产的牛油(即地沟油)属于工业用油,是不可供人食用的。这些粗加工的地沟油通过深加工可制成肥皂、蜡烛等,但他们面对买家杨某仁用比工业油收购价高出近一倍的价格买走这些酸价不达标、质量差的废牛油的原因丝毫不问,并表示只有在一些买家的要求下才在包装袋上贴上非食用的标志,其余则使用饲料编织袋随意装袋售卖。
公诉人认为,3人卖出的地沟油数量难以估计,数百吨地沟油变身食用油流入食品市场,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无论系直接还是间接故意,都不能成为轻罚的理由。3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天,南宁市人民检察院预防局的检察官、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等近50人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