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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手的“开心”话梅吃了硌牙 商家的退款还不够自己打车的钱

时间:2014/3/14 9:04:06 来源:中国江苏网

  法条

  中国江苏网3月14日讯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

  2013年9月,南京江宁区的郝小姐在一家连锁超市购买了10包价值4元钱的“开心”牌话梅,回来食用的时候,发现这些话梅含有大量沙子,吃起来感觉硌牙。于是,郝小姐立即打车赶到这家超市。

  超市销售人员弄明情况后,称这种话梅没有质量问题,郝小姐所谓有沙子硌牙,完全是个人感觉,因此,没有答应郝小姐的退货要求。他认为话梅属于食品,食品销售出去后如果没有变质,是不予退换的,就这样郝小姐被打发了。

  回到家以后,郝小姐越想越气,明明是有质量问题不能食用,超市还是这样态度,她必须要讨个说法。怎样才能找到有问题的证据呢?郝小姐的朋友给出了一个主意,就是把话梅拆开几袋,放在水里洗,如果水里有沙子就是证据。

  让郝小姐吃惊的是,她拆开的三包话梅经过水洗后,盆地居然有厚厚的一层细沙。气愤之余,郝小姐带着这些证据,再次打车来到该超市。面对话梅洗出来的细沙,工作人员表示,这是厂家出的问题,他们答应帮郝小姐原价退货,但拒绝赔偿。

  于是,郝小姐带着证据向辖区消协进行了投诉,工作人员非常重视,与超市取得了联系,责令该超市将正在销售的问题话梅撤柜,并按照相关规定赔偿郝小姐的经济损失。

  按照当时《消法》规定,郝小姐从超市里拿到了“退一赔一”的经济补偿。虽然在消协的帮助下,郝小姐讨回了公道,但是她一点也不高兴。郝小姐说,她买了10包话梅,每包单价是4元,10包共计40元,按照“退一赔一”的法则,她除了退回的40元购物款,超市赔偿了40元,而她在维权的过程中,花去的时间不算,仅打车费用就花去了60多元,这样算下来,自己虽然赢了官司却赔了钱。

  对此郝小姐很无奈,她说早知道是这样的结果,不去维权自己的损失还会低一些,以后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还是自认倒霉好了。

  解读

  几乎所有维权的人都遭遇过与郝小姐类似的无奈,这种现象也极大地削弱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针对这种情况,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一个亮点。

  相关人士说,新《消法》出台实施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发现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应为五百元起步。

  该人士告诉记者,郝小姐的遭遇,如果适用于新《消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超市应该按照退一赔三的规定给予赔偿,暨购物金额40元乘以3,郝小姐应该得到120元的赔偿,但是这个数没有达到规定的500元的起步赔偿金额,因此,超市除了退还郝小姐40元的退货款,还要赔偿郝小姐最低500元的损失,这样郝小姐的正当维权得到了解决,也不会再有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

  惩罚性赔偿制度让普通消费者减少了维权成本,得到了更多赔偿,这样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反之也是让商家把好质量关,这样也让经营者加大了制假卖假的成本,从而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

  争议

  新《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赔偿金额从一倍提高到三倍,让经营者违法成本提高,但是这种惩罚性制度的力度还是引起了一些争议,很多人都认为,这对于有钱的大型经营者来说,三倍的罚款还是不能起到根本解决制假售假。

  如果说,惩罚性赔偿不是规定在两倍、三倍,而是上不封顶,一次违法被罚不是八千一万,而是千万甚至是上亿,还有多少企业敢冒险呢?消法修订草案虽然将惩罚性赔偿由两倍上升到三倍,可这样的修改有意义吗?从赔200元变成赔300元,财大气粗的企业会怕吗?过低的赔偿只会导致不法行为泛滥,让不法商家逃避监管,给“有钱人”提供一种致他人损害的权利,最终却要整个社会来承担损失,三鹿奶粉等公共事件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要平衡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赋予弱势的一方更强势的法律地位,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权责相符,惩罚性赔偿应由案件性质和社会伤害决定,而不是人为设限。

  而在新《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对知假买假并没有明确,按照现行的法律,买到假货,可要求双倍赔偿。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也出现了一些人,他们知假买假,并要求双倍赔偿。对他们应不应该同样给予双倍赔偿?各方争议很大。

  相关人员说,在这次修法过程中,各方面对此很关注,法工委也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调研,反复考虑。但是在法律修改中,各方面争议非常大,“连一个相对多数的意见都难以形成”。

  因此,这次修改《消法》没有对这个问题专门作出规定,等以后这个问题有一个相对的共识,如果有必要再通过法律加以明确。

  对相关案件,专家认为,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知假买假纠纷时,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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