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还举例说,比如中药,药草是属于农产品,但制成中药就不是农产品了;再比如,水果是农产品,但水果罐头就不是农产品。同理,天麻炖鸡鸭的成分当中,有一部分是农产品,但混合后就不是农产品了,也不归农业局管。
该工作人员也说,像这样的混合食品确实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这么多东西加在一起,哪些可以混合,哪些不能混合,哪些东西混合在一起,吃了可能会有不良反应,这确实需要有政府部门介入管理,负责审查”。
当导报记者问到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审查时,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农业部门没有这样的专业人才储备和技术力量,质监局是有这样的技术力量的”。
市质监局的相关人员则说,“归谁管”现在不好说,他们认为不归质监局管,但既然已经进入法院了,就应该尊重司法,等法院判决认定。
省质监局:这是农产品
在省质监局给市质监局的答复中说,上文所述的天麻炖鸡鸭等产品虽然经过分拣、包装,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和化学性质,仍然符合农产品性质,符合农产品的界定,且包装内的赠品配料还包含了可用于保健食品,但不得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天麻、当归、党参等物品,因此,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省农业厅:那是加工品
省农业厅给市农业局的批复则有不同看法,批复中明确说,“福老太”牌天麻炖鸡鸭产品不属于农产品,也不在农业部门的监管范畴内。
天麻炖鸡鸭等产品主要成分包括枸杞、山药、天麻、当归、党参等等,成分大部分为食药同源物品或药用保健食品,都不属于农产品。而且,该产品将多种物质进行配比混合,是一个加工的过程,已经属于加工产品,不属于农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定义,食药同源的物品属于食品。
专家说法
食品安全谁监管?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泰:我认为,天麻炖鸡鸭属于质监局通过许可管理的食品。因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品安全法》重点要区分的是“食品”和“药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重点要区分的是“初级产品”和“加工品”。
而天麻炖鸡鸭预包装食品显然不是“药品”,而是“食品”,问题的焦点在于:作为食品的天麻炖鸡鸭是“初级品”还是“加工品”?其实,多种农产品按照一定的配比放在一起,加上其它成分,显然已经不再是“初级品”,配比的过程是加工的过程,而天麻炖鸡鸭这类加工后的农产品应该属于食品。
本案中,农业局和质量监督局对各自是否有处罚权发生争议,应向共同的上级机关报告,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主体。当然,各自向自己的上级机关寻求指导,也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各自的上级机关无法解决处罚权的冲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