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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禁止自带酒水”属霸王条款,您可维权

时间:2014/2/24 9:14:29 来源:每日甘肃网

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早已为大众所诟病。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前述问题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提醒消费者在遭遇霸王条款时,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就此问题,本报特邀两位律师嘉宾从法律角度给广大消费者详解出现类似情况时如何维权。

案例1.怀疑顾客自带酒水服务员搜包遭拒起争执

2012年7月25日,网名为“@SoulMate_雅婷”的读者发微博称,她和朋友在厦门奔马新村旁的歌橙KTV消费时,服务员怀疑他们自带酒水,没经过他们的同意就要搜包。在争执中,酒瓶掉到玻璃桌上,玻璃顿时破碎,刮伤桌子旁边的几名女顾客。据了解,当时伤者的朋友从楼下带了几瓶啤酒上楼,被KTV服务员发现时已喝了两片服务员怀疑他们包里还有,因此要搜包,但被伤者一方拒绝。争执中,伤者一方的一名男生用力把酒瓶放在桌上,砸碎了玻璃桌,从而伤了人。查清事情经过后,民警对KTV服务员搜包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协调赔偿事宜。

案例2.顾客团购餐饮券自带饮料被酒店拒绝

2013年3月2日,家住天津开发区的李先生向报社反映,自己不久前在一家团购网站上花128元购买了原价316元的某酒店四人餐餐券。周末,一家四口与酒店预约后高高兴兴地到酒店用餐,没想到却与酒店工作人员发生了口角。李先生告诉记者,他团购的餐饮券包括7道菜品、两道主食以及四套餐具,为了增加气氛,一家人还带了几瓶啤酒和两瓶饮料。但是该店服务人员不允许其自带酒水或饮料,双方发生争执。服务人员解释说在团购网站上有明确规定。李先生打开手机查看团购网站,发现团购页面确实有团购须知,注明了“酒水、饮料等问题,请致电商家咨询,以商家反馈为准”。李先生哑口无言,只能闷闷不乐地与家人吃了这顿饭。

主持人:本报记者赵野

嘉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立军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婷

主持人:餐饮行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违反什么法律规定

贾立军:“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或服务的做法,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也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柳婷:除此以外,我国有关部委发布的《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中也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尊重消费者对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的自愿选择权。此外,《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主持人:为了规避“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部分商家以收取开瓶费、服务费的方式取而代之,这一举措是否违法

柳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也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所以说,商家收取消费者开瓶费、服务费也是违法的。

贾立军: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收取开瓶费或者服务费是餐饮经营者利用他的优势地位,强加于消费者身上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是违法行为,消费者遇此情况可向消协和行政部门举报。

主持人:除了前述餐饮企业的相关不合规的规定,还有部分商家“消毒餐具另收费”,这是否也涉嫌违法

贾立军:简单来说,消费者到餐馆就餐,餐馆有义务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健康要求的餐具。而且,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默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餐饮企业理应承担该项费用。此条款将对餐具进行消毒产生的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在变相降低法定的服务标准,变相向消费者转嫁附随义务,加重消费者不应承担的责任。

当然,餐饮企业可以提供消毒好的“免费餐具”,同时又向消费者提供包装好的“收费餐具”,同时又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使用哪种餐具的情况,则不属于违法。

柳婷:大家可能注意到,早在2010年,包括沈阳消费者协会在内的全国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在《公开信》中明确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购买的既包括食物,也包括餐饮企业的服务。22家城市消协维权组织认为,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属于强制收费,违反了公平原则。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经过消毒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是餐饮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默是消费者接受用餐的前提,同时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长期以来已获社会认同,并约定俗成。对于这一个观点,我个人是认同的。

主持人:现实生活中,如何处理好“自带酒水、食品”和“最低消费”的问题

贾立军:当然,商家也会担心消费者因自带的酒水、食品自身问题,导致餐后身体不适情形的责任界定问题,这也是个非常现实、棘手的问题。商家可以采取提前告知,保留自带酒水、食品的样品和食用证据。如消费者餐后发生身体不适,积极请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对保存的所食食物样品进行检测,进行免责抗辩。

就“最低消费”问题,我认为,商家应提前告知,与消费者协商一致,取得消费者同意和认可,让消费者决定是否使用,充分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自愿交易的权利。如事先未提醒消费者,便不能在事后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否则便有欺诈之嫌;因为消费场所的定位不同,地段设立和装修投入的成本也不一样,消费档次当然要求相对较高。就像四星级宾馆和普通招待所及因地域不同导致的必将存在收费差异,另外消费者在餐饮包厢的服务待遇也肯定与大厅不一样,商家也会增加成本,这也符合经济学相关原理;餐饮和娱乐商家并非垄断行业,消费者如果认为商家的“最低消费”不可接受,完全可以另作他处选择。

柳婷:其实,任何商家的经营行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家决定对包厢设立最低消费标准,也是在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如果设立最低消费标准影响到其经营收入,商家自然就不会设立。相反,如果商家的菜品或服务质量较差,即使对包厢不设立任何消费标准,同样不会有消费者光临,这里不能只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而损害商家的“经营自主权”。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商家和消费者在合理沟通的前提上,是能达成共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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