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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得过期奶粉 顾客索十倍赔偿

时间:2014/1/28 8:03:10 来源: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讯(记者 陈菲 实习生 刘露琪 实习生 王为彦 通讯员 秦研) 2013年11月23日中午,市民吉海来到位于新街口的沃尔玛超市购物,花153元购买了一罐明治珍爱儿一段奶粉。吉海说,他买的奶粉是2012年5月3日生产的,保质期18个月,到2013年11月3日就过期了,也就是说,他买的这罐奶粉已经过期20天了。

发现奶粉已经过期后,吉海很生气,他立刻回到超市,要求找负责人,按“一赔十”的标准给予自己十倍赔偿。可是,超市只同意退货或者换货。无奈之下,吉海于去年12月27日将超市告上了法庭。

昨日上午,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吉海提供了当天购买奶粉的发票,及那罐未开封的过期奶粉。可是,超市方仍提出质疑,认为:吉海确实在超市买了奶粉,但过期的这罐奶粉并不是当天从超市购买的那罐。

超市方拿出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及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及证明、供应商供货单。超市代理人认为,超市从来没有出售过5月3日生产的奶粉,压根就没有这个批次的奶粉。

同时,超市方称,工商部门已对超市进行了盘查,并无原告所说的那个生产日期的奶粉。另外,超市出售的这个牌子的奶粉的保质期都是24个月,而原告提供的奶粉,保质期则是18个月。

关于只出售过保质期为24个月的奶粉这一重要事实,因被告没能提供证据,法庭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提供,逾期不提供,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双方均同意调解,法庭将于庭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金陵晚报将继续关注。(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陈菲 刘露琪 王为彦 秦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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