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0,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布第13/2013号行政法规"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自《食品安全法》生效之日,即2013年10月20日起生效。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13/2013号行政法规
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补充性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及范围
一、本行政法规订定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以保障食品的卫生安全。
二、核准《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列表,该列表载于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
三、本行政法规适用于监控上款所指列表所定动物种类的食用部分的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不论该等食用部分是处于进口、加工或售卖的阶段。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兽药残留"是指对食用动物给药后,该动物的食用部分所残留的任何药物及其相关物质,包括原型药物及其代谢产物;
(二)"最高残留限量"是指存在于食品内或其表面的兽药残留的法定最高浓度,该浓度以mg/kg、μg/kg、mg/L或μg/L表示。
第三条
最高残留限量
最高残留限量应符合第一条第二款所指列表的规定。
第四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第5/2013号法律《食品安全法》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