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北京市公共供水单位将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公布管网水7项、出厂水42项指标。出厂水全部106项指标每年1月15日前公布一次。 日前,北京市水务局首次发布的《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一季度管网水《标准》中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7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
管理办法规定,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更新水质信息等情况的,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布的水质数据,由取得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资质证书的水质检测机构提供。公布的水质数据要真实、准确。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要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
管理办法要求,各供水企业在遇突发事件导致供水水厂出厂水、管网水中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要在第一时间及时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暂时不适宜市民饮用时,要提供应急供水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