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表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有许多困惑:惩罚性赔偿难落实、消费者举证难、消费者定义模糊、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难以确定经营者的一些瑕疵行为是否应定性为过错……这些困惑都期待司法解释破确
法治周末记者 陈磊
整个8月,北京居民李彤(化名)一直在关注着“恒天然事件”的进展,因为她给两岁多的儿子购买的奶粉中包括多美滋,后者正是4家涉及“恒天然事件”的进口商之一。
“每次看到奶粉有问题的消息,我都能想到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胆战心惊。”李彤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所幸的是,到目前为止,她没看到有儿童因为食用涉及到肉毒杆菌的产品而产生伤害的消息,这让她稍觉心安。
她曾向一位从事律师职业的同学咨询,如果她的孩子因为吃了有问题的奶粉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同学告诉她,根据目前实践中的情况,要看政府的处理结果,走司法程序则困难重重。
这种情况能否得到改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食药领域的司法解释,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食品药品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司法解释的名称为《关于审理食品药品安全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司法解释让社会各界寄予厚望。
司法机关频繁出手
李彤是求购国外奶粉“妈妈大军”中的铁杆儿,之前给儿子购买的奶粉中,包括荷兰的奶粉、德国的奶粉,还包括多美滋。
李彤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自从三聚氰胺事件之后,我对国产奶粉就寒心了,后来又出了黄曲霉素事件。”今年美素丽儿奶粉事件后,她更坚定了购买国外著名品牌奶粉的做法,而且希望从国外直接购买奶粉,“符合当地监管标准的奶粉更让人放心”。
“恒天然事件”发生后,李彤天天浏览新闻,特别关注有没有宝宝因为喝了多美滋而发生伤害的消息。三周过去了,尚无此类消息曝出,“悬着的心渐渐放了下来”。
梳理几年间的媒体公开报道,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从未间断,我国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处理模式:媒体曝光—政府查处—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其中,在司法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方面,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
今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应对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以及食品安全仍然十分严峻的形势。
食药民事司法解释将出台
8月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出席最高人民法院“食品药品安全司法解释专家论证会”:8月1日,刘俊海出席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召开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安全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专家论证会,并发表了修改意见。
8月7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网站发布的消息证实:该院教授尹飞应邀出席了上述专家论证会,并逐条发表了意见。
这并非食品药品安全司法解释消息首次公开。
今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消息称,民一庭赴冀对审理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司法解释进行调研。民一庭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的时间是4月23日,以座谈会的形式进行,调研组在会上就食品药品安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说明。
8月25日,刘俊海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但在该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有义务也有责任出台食药领域的司法解释,以提振消费信心。该司法解释除了保护消费者之外,也有利于增强食药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对食药企业是好事。
该司法解释总体上既有实体法内容,又有程序法内容,但由于正处于起草过程中,几位参与专家论证会的学者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不便对外公布具体内容。
北京市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听到该司法解释起草的消息后表示,司法实践中,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在诸多方面缺乏可操作性,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和强化相应规定,很有必要。
应加强诉权保护
去年,赵三平代理的全国首例消费者起诉“问题胶囊”药企案无疾而终,“卡壳”的地方是立案门槛。
2012年4月15日,中央电视台报道了“问题胶囊”事件。4月底,经咨询赵三平之后,许女士向北京市某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事一家企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立案审查时间期满,赵三平电话联系法院立案庭。法院立案庭法官表示:暂时不受理许女士的起诉,也不会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赵三平向法治周末记者证实:“据我了解的情况,同类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对于消费者的起诉,法院大多是不受理的。”
自那以后,对于食品药品领域重大的事件,即使有消费者找到赵三平,他也会婉拒当事人的代理要求:“你知道几乎不可能实现当事人的预期,案件甚至连法院的门都进不了,我没法接受委托。”
赵三平表示,他的多位律师同行曾多次尝试在此类案子上进行立案突破,但最终还是无疾而终。
广东省一位执业律师向法治周末记者证实,他所经手的为数不多涉及食品药品领域的民事案件,一旦案件涉及群体较广、社会影响较大,在申请法院受理程序上存在难度。
针对法院可能不立案的情况,刘俊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根据现代法治理念,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为由拒绝裁判。因此,他呼吁各级法院对食品侵权民事案件应当采取“凡诉必理、开门立案”的积极态度。
赵三平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的食品药品安全司法解释中,重点应该放在对消费者诉权的保护上。“根据现行法律,消费者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关键是法院要给消费者一次维权的机会。”
法治周末记者从多家基层人民法院和一家中级人民法院证实,他们近5年间没有受理过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民事纠纷案件。
在这方面,河南省焦作市两级法院已经“打开了门”。
更多现实之惑待司法解释破解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进行了一次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纠纷案件的调研,调研结果显示:3年来,焦作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食品药品安全纠纷案件3件。
该调研报告的执笔人朱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他们在此次专项调研活动中,发现了法官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遇到诸多令人困惑的问题。
困惑之一在于10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源于购销合同,发生损害时应当就侵权和违约择一主张权利。但现实中,消费者往往同时主张,给法官审理案件造成干扰。
在一起案件中,两名消费者在一家超市购买了20盒月饼,价款共计3230元。购买后,两人认为所购月饼属于预包装食品,但包装上未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相应的标识。随后,两人认为超市出售的月饼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超市退还月饼货款,并追加10倍赔偿。
该案到底适用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争议颇大。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调解,双方握手言和:超市一次性支付两名消费者8500余元,消费者不再主张10倍赔偿。
朱海在调研中还发现,消费者权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消费者在举证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朱海指出,此条规定要求消费者首先要证明所购商品、产品存在缺陷,还要就该缺陷与致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证明,之后方可由生产者就免责事由举证。而如何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及因果关系,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一定难度。
赵三平指出,举证责任的分配确实是一个难题。“作为消费者,即使有了诉权,但如果举证不能,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举证责任上应该向消费者倾斜。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报告总结的其他困惑还有:消费者定义模糊,导致法官难以确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难以确定经营者的一些瑕疵行为是否应定性为过错;没有统一的案由,法律关系相互重叠、交错,在审理中缺少统一的尺度。
对此,朱海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的食品药品安全司法解释能够对此予以明确,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明确的可操作性依据。
赵三平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对于关系到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司法解释的制定,希望能够“开门立法”,让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