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过期西洋参口服液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记 者 侍敏
通讯员 张雷 周勤
本报讯 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销售过期食品,商家应按照售价10倍赔偿消费者,不论你是有意还是无意的。近日,新浦区消费者吴先生在新浦一家超市买了4盒西洋参口服液,回家服用后才发现已经过期近一个月了,最终在当地工商部门的协调下,超市给予吴先生售价10倍的赔偿!
吴先生体质较弱,易疲劳,因此平时会购买一些西洋参口服液服用。7月30日,他在新浦区一家超市购买了4盒西洋参口服液,共花费320元。
由于购买当时没有仔细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吴先生回家后服用了几天,才发现这些产品已过期将近一个月了。于是,吴先生赶紧向新浦工商分局投诉。
经工商部门调查了解,超市负责人承认过期的西洋参口服液的确是该超市所销售,主要是因为超市工作人员没有对上架货品进行仔细核对所致,责任完全在超市。因此,该负责人对吴先生表示歉意,并同意给予相应赔偿。
工商部门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销售过期食品,商家应按食品售价的10倍予以赔偿。经调解,店方同意赔偿吴先生3200元。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商家,一定要定期开展商品保质期的自查清理工作,对于一些即将超保质期的商品要及时进行处理。同时,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要细心查看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以防购买到过期食品,食用后危害健康。此外,还要保留购物凭证,一旦权益受损,可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原标题 [卖过期西洋参口服液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