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执法监督机制 开展交叉执法监督
这起2012年“三打”中的典型案件,暴露出执法违法者监管制度上的空白。为了打击和预防食品安全领域犯罪,市纪检机关表示,通过改进执法监督机制,开展“交叉”执法监督,才能将执法过程中的人为因素降至最低,防止执法行动泄密及地方保护。
收受贿赂:每天上千斤毒腊肉上市
中堂毒腊肉“保护伞”系列案件涉及两类行政执法机关和三名执法人员,分别为屠宰稽查队和食品药品监督站(食品安全委员会)。曾任屠宰稽查队队长和队员的王某昌、陈某基收受刘某清、刘某富16000余元贿款后,对其违法销售病、死猪排骨和生产有毒有害腊肉,长期不履行查处职责,导致刘某清等人在2009年7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持续将问题腊肉和病死猪骨销往多家食堂和餐馆,腊肉每天销售达1000斤,猪骨每天销售100多斤。
曾任食品药品监督站站长的黎某文收受刘某清、胡某贵、余某东5500元贿款后,对其非法加工有毒有害腊肉腊肠视而不见,不履行查处职责,导致胡某贵等人在一年多时间内持续利用病、死、残猪肉生产“敌百虫”和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腊肉、腊肠,销往多家食堂和餐馆,每天销量达1000斤。
通风报信:打击行动屡屡落空
为取得黎某文保护,刘某清、胡某贵等人决定每月从合伙经营的收入中拿出5000元送上。为取得王某昌、陈某基保护,刘某清、刘某富等人决定并许诺每月从合伙经营的收入中拿出2000元送上,并请求上述执法人员在执法行动前提前告知。
在获得“保护费”后,黎某文即多次在组织执法人员检查江南农批市场之前电话通知胡某贵等人,让其做好准备,及时藏匿病、死、残猪肉等生产原料和腊肉、腊肠,以逃避查处,王某昌也多次在参与中堂镇食安委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前打电话给刘某清通风报信,致使刘某清等人逃避查处,打击行动落空,非法经营屡查不绝。
变相放纵:非法加工点查而不绝
2010年3月,黎某文带领执法队员查处了胡某贵的腊肉加工场,并称将带回问题腊肉,胡即通过中堂某酱品厂老板范某杰说情,并送5000元给黎某文。黎即滥用职权,手下留情,放弃处理胡某贵的问题腊肉,也不予处罚,变相地放纵了违法经营,使违法行为得以继续。由于处罚随意,执法查处不彻底,导致非法加工点在一个地方被查处后,就换一个地方继续经营。
此外,纪检机关还发现执法时故意推诿致使违法查处出现“真空”的情况。在食品监管方面,中堂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就设于食品药品监督站,负责全镇食品安全检查总协调,每次检查需要组织质监、工商、公安、农办、卫生、综合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而实际上,联合执法组织难度很大,各部门时间难统一,发现问题到底由谁立案难达成一致,导致发现问题各执法部门相互推诿,为行为人收受贿赂后怠于查处提供了借口,致使违法查处出现“真空”,对发现的问题无人管,该立案不立案,或查而不处,使查处行动大打折扣。
违规发还:问题腊肉查获后仍流入市场
2009年7月,王某昌、陈某基等人在江南农批市场查扣了刘某清运送私宰猪肉的车辆,接受吃请和桑拿,并收受1000元贿赂款后,即违规予以发还。
2011年10月,刘某富等人被执法部门查处了一批有毒有害腊肠,王某昌、陈某基等人负责销毁。在收取刘某富2500元好处费后,王某昌截留部分腊肉,并存放到其车里,私自发还给刘某富,使问题腊肉虽被查获却继续流入市场。私下发还查扣物品的直接后果是导致非法加工点在多次被查处后得以“死灰复燃”。
2012年8月21日,中堂镇经贸办公室原副主任、中堂镇食品药品监督站原站长黎某文、中堂中心屠场稽查队原队长王某昌、队员陈某基,因犯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和二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