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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食品玩具及玩具食品放行进口须先经主管机关核准

时间:2013/6/28 8:58:42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6月26日,据中国台湾法源法律网消息,台湾"财政部关务署"26日表示,厂商在进口食品玩具及玩具食品的时候,必须先分别向中国台湾"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及"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申请玩具检验及食品查验,经检验及查验合格后,货物才可以放行进口。"关务署"表示,「食品玩具」指的是玩具中附加食品,主要特性为玩具,依据国际商品统一分类制度,应按玩具归列相关税号,而「玩具食品」指的是食品中附加玩具,主要特性为食品,所以应按食品归列相关税号,不过,食品与玩具如果是分别包装后再行组装,就应该分别按食品、玩具归列其相关税号。"关务署"指出,这些产品不论归列食品或是玩具,都属主管机关应实施进口查验及检验的品目,必须经过主管机关查验及检验,如果有主管机关查验或检验不合格,海关将依签审机关不合格讯息通知,这批货物就不能放行。参照食品卫生管理法第30条第1项规定,输入经台湾主管机关公告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时,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查验并申报其产品有关信息。为了加速货物通关,"关务署"也呼吁厂商在报运这些货品进口时,无论是食品内含玩具或是玩具内含食品,一定要诚实标示商品内容物,并分别依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查验办法第3条第1项规定,向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申请办理输入查验,以及依商品检验法第3条及第4条规定向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申请商品检验。同法第5条第1项规定,商品检验执行的方式,分为逐批检验、监视查验、验证登录及符合性声明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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