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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陵县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一起生产假冒农药案

时间:2013/6/26 8:37:33 来源:正义网

6月24日,山东省陵县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刘廷刚、袁振才、刘亚3人。

早就心怀不轨 又邂逅“知音”

2013年4月4日,陵县农业局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陵县丁庄乡河沟刘村有制售假农药窝点,接举报后,执法大队迅速赶到现场,立即对涉嫌造假农药窝点山东陵县鑫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查封。当场查获原药液186桶,各类成品农药1800余箱,包装瓶20余万个,标签90多种、包装箱一宗。

该案主犯系陵县丁庄乡河沟刘村村民刘廷钢,中学毕业后在家务农,2003年至2005年赶集卖农药,2007年12月份成立陵县鑫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己任法定代表人,生产叶面肥。2012年3月份该公司聘请袁振才为技术人员,雇佣10余名生产人员开始生产“凯歌”草甘磷异丙铵盐、乙草胺等假农药。

然而,促使刘廷刚走上这条不归路的是一次偶然的邂逅。陵县是全国重要的产粮县和棉花生产基地,农药的需求量很大,也是各种农药重要的销售区域。2007年至2008年,刘廷刚在德州市德城区的七西农资市场卖农药,当时常绪友(现负案在逃)到刘廷刚的门市部去推销农药,双方开始认识。 2009年11月份,利欲熏心的刘廷刚在丁庄乡河沟刘村自己的平房里开始生产假叶面肥,但是苦于没有销售渠道,于是就想起了常绪友,想让他帮自己销售一些自己生产的假叶面肥,当时常绪友帮其销售了大约有10-20箱左右的叶面肥。2010年10月份,刘廷刚去哈尔滨参加植保会的时候,经常绪友介绍认识了本案另一主犯刘亚及刘亚的亲戚刘强。

刘亚,曾用名刘强,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年40岁,现居住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原籍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马楼乡陈楼村,1996年开始做药品、农药销售业务,2011年年底开始和刘廷刚合作生产、销售假农药,现已被陵县检察院批捕。

刘强,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年40岁,山东省聊城东昌府区人,2012年开始为刘廷刚销售假农药,现已被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1年10月份,刘廷刚获悉常绪友和刘亚他们的农药销售生意做的很好,在东北那边有很大的一块市场,于是就给常绪友和刘亚打了电话,告诉他们自己现在在村里圈地建了个厂子,并把自己想做一些贴牌农药的想法进行了交流,想看看能不能利用他们的市场销售一些自己生产的假农药,以获取更大的暴利。随后,刘亚和常绪友应约到刘廷刚的厂房进行了“考察”,还对刘廷刚进行了详细的“技术指导”,就这样,一场合谋生产、销售假农药的计划开始付诸实施。

沆瀣一气,疯狂的生产、销售

据刘廷刚和刘亚初步交代,双方按照以下模式,即由刘廷刚出生产场地、设备,并负责生产,刘亚负责提供生产所需的原料、配方、包装、标签、合格证等东西以及产品的销售,刘亚还和刘廷刚约定,每生产一吨杀虫剂颗粒付给刘廷刚100元的加工费,其他的瓶装产品,每生产一吨付给刘廷刚500元的加工费。刘亚给刘廷刚下达生产计划,也就是需要生产的产品数量、种类,然后将所需的原料、配方、包装、标签、产品合格证提供给刘廷刚,刘廷刚按照要求生产,生产的假冒伪劣农药交给刘亚提走,由常绪友和刘强负责销往全国各地。就这样按照双方的合谋,刘廷刚聘请袁振才为技术人员开始了疯狂的生产。

袁振才,男,汉族,现年37岁,初中文化程度,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夏庄镇袁一村人,2013年开始在陵县鑫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假农药的生产,现已被陵县检察院批捕。

经初步审查,该团伙从2011年年底至今一共生产了四大类、近2450吨左右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农药,其中杀虫剂颗粒生产了1580吨左右,杀虫剂生产了17吨左右,种衣剂生产了有360吨左右,除草剂共生产了有490吨左右。该案涉案金额以及销往的区域,目前正在紧张的调查取证之中。

办案初期:三方出现争议

陵县检察院在审查陵县农业局执法大队执法台帐时发现此案,农业局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解释说,该局审查该案后认为该案生产、销售的假农药达不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立案标准,准备以行政处罚措施了结此案,陵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对该案件进行审查后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有触犯刑法的嫌疑,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场调查取证后,积极督促农业局执法大队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陵县公安局随后对刘廷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接到此案后由于对于涉案产品定性尚不明确,认为该案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证据不足,未予立案。该院侦查监督科又积极督促农业局对涉案产品的提取样品进行化验鉴定,经山东省农科所鉴定其产品均为伪劣产品,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立案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三方就该案产生了分歧。

及时介入 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主办此案的检察官梁玉宙说,高检院今年下发了《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工作方案》,对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提出明确要求,目的是通过对其中一些重点领域的刑事犯罪以集中监督和打击,推动对涉及民生的各类犯罪以打击和整治。这次专项监督活动的工作重点,主要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而又反映强烈的领域,如食品药品产品安全、涉农惠农、卫生教育、环境资源、劳动保障、社会管理等,而本案从查处的情况来看,正是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些假冒伪劣的农药已经销往全国各地,必须严厉打击。

随后,该院及时与公安机关和农业局沟通交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该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山东陵县鑫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且销售金额已达五万元以上,遂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陵县公安局于2013年4月7日立案侦查;陵县检察院经过审查依法批捕了该案3名犯罪嫌疑人。截至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陵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梁玉宙对记者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根据 2001年7月4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因此,陵县检察院对该案件的监督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检察官说法:强化对危害民生案件的监督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这些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把重要的农业县作为生产和销售基地,因为我们这里即是农资需求大县,又是生产大县;全国各种品牌的农资蜂拥而入,这种利润的诱惑使得犯罪嫌疑人铤而走险,导致制假售假猖獗;另外。县级有关部门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很难对这些假冒伪劣产品做出精准的鉴别和量化,使监管难度加大,无疑更给这些犯罪嫌疑人胆大妄为。”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如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此类的犯罪,尤其是涉及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而又反映强烈食品药品产品安全、涉农惠农、卫生教育、环境资源、劳动保障、社会管理的领域的违法犯罪,该院检察官建议:一是有关部门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持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使违法犯罪者望而止步。二是加强法律宣传,提高生产经营者的法治观念,从源头上控制;提高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受到侵害勇于投诉和举报。三是加强法律监督,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做到日常监督和抽查监督相结合,减少可能的监督缺位、失位;同时,应积极探索举报线索的共享机制,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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