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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法院贯彻”两高”司法解释 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时间:2013/6/17 15:17:35 来源:和讯网

“熊猫奶粉”案、“染色馒头”案、“地沟油”案、“毒豆芽”案……2010年至今,上海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68件150人,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介绍,自“两高”司法解释公布以来,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法院加大了打击力度,依法严惩。

据邹碧华介绍,上海近期制定十条实施意见贯彻今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意见特别指出要严格贯彻落实“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我们要坚持两个从重原则,不仅在定罪上从重,在量刑上也要从重。”按照司法解释,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食品犯罪基础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情况,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并受贿的,以相关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在量刑方面,意见提出,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主要获利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销售金额巨大,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公司、企业,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此前刑法规定,对食品罪的罚金是销售金额二倍以下罚金,现在司法解释明确了两倍以上罚金,并没有设上限,目的是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东方网记者了解到,2010年至今,上海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68件150人,其中,包括“熊猫奶粉”案、“染色馒头”案、“地沟油”案、“毒豆芽”案等一批社会广为关注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从审理情况来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六个特点:一是涉及罪名较多。二是涉及食品较广。三是案发区域郊区突出。四是被告人文化层次低、法制意识淡薄。五是共同犯罪突出。六是案发原因不一。”邹碧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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