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进入修改程序的《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若干规定》自2008年实施以来,某些条款有“好心办坏事”之嫌,比如“送货单”制度就沦为某些非法豆制品的“保护伞”。
“好心办坏事”
2008年出台的《若干规定》,其一大创新就是制定了“送货单”制度。《若干规定》实施之前,市面上销售的裸豆腐大多无从查找其生产信息,豆腐的生产信息做不到“可追溯”,从而导致其监管工作无从下手。“送货单”制度,是指豆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为每一批次的豆腐出具生产证明。
“这部规章的出台曾对推动我市豆制品行业规范升级,促进豆制品企业规模化、规范化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其中个别规定成了‘好心办坏事’的典型案例。”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曾正宏告诉记者。曾正宏所说的“好心办坏事”的典型之一就是曾经作为创新之举的“送货单”制度。
“送货单”制度漏洞究竟出在哪?日前,我市豆制品生产的龙头企业深圳福荫食品有限公司总裁林榆生向记者介绍说,按照相关规定,豆制品生产企业向深圳市食品行业协会申领空白的送货单,食品行业协会负责对这些企业的生产质量进行考核再决定是否发放送货单。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通过考核的合法企业将其送货单转让或者倒卖给一些非法企业,这样一来,“送货单”也就成了那些非法生产豆制品的“保护伞”。
倒卖送货单将受罚
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陈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承,目前深圳的豆制品市场的确存在这一现象。他说:“不同的豆制品生产企业都是市场上的竞争对手,我们在做制度设计时怎么也不会想到有企业会把送货单拱手送给‘对手’”。他表示,食品行业协会只负责发放空白送货单,并不负责后续的监管工作,而市场监管部门不可能对每一张送货单都进行核查,这些非法的送货单在市场上的隐蔽性很强,确实是我市豆制品安全的一个隐患。
目前,如何改进和完善“送货单制度”还在进一步讨论中。《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倒卖送货单的行为初步拟定罚则:有关单位或个人伪造、倒卖“豆制品送货单”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题是,通过倒买倒卖等非法手段获得的送货单隐蔽性非常强,我们很难查处。如果查处不到,这些罚则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陈先生表示,“送货单”还需要一个独立、系统的制度设计。
建立黑白企业名单制度
《若干规定》修改的一大创新,是建立黑名单、白名单制度。曾正宏告诉记者,市民对于食品安全缺乏信心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老百姓很难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对常用食品的安全状况作出评判,因此,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专业力量应该及时站出来,告诉市民“哪些企业生产的食品是安全的”、“哪些企业生产的食品是存在安全风险的”,也即是豆制品企业的“黑名单”与“白名单”。
曾正宏认为,为增加这两份名单的可信度,政府部门还应该公开相应的检测时间、频率、项目以及具体的数值,“就是说,要让市民看见,政府公布的黑、白名单是根据严格的检测结果得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