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行业资讯网站
用户中心
综合报道 市场动态 食品安全 产业经济 科技动态 经营管理 专业视角 各地动态 企业新闻 财经新闻 健康资讯 养生资讯 饮食资讯 美食资讯 排行 评论 滚动 百度
关键词:
站点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各地动态 > 正文
【设置字号: 【手机阅读】
全面、准确、专业、及时行业新闻资讯

北京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试行

时间:2013/4/24 9:08:30 来源:北京商报

为规范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和《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这是我局制定的第一个有关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方法,食品安全和保健品安全是两个概念,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监管,而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监管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企业标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而制定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是生产企业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规定,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并经复审确认需要延续备案的,应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在备案有效期届满20个工作日前办理延续备案手续。在备案有效期内发生过修订的,在办理延续备案时应按照有关程序提交相关材料。企业标准应更新年号,原备案号自动废止。逾期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延续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号在有效期届满后予以注销。

自2013年1月1日起,备案到期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予以延期至2013年5月31日。在延期时限内,原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可以继续使用,相关企业应加紧办理备案工作。2013年4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向市药监局申请备案。



相关搜索: 北京 保健食品
查看版权声明 责任编辑:Techoo-3
文章相关:
提意见或留言(需要审核后显示) 进入论坛交流
表情0 表情1 表情2 表情3 表情4 表情5
表情6 表情7 表情8 表情9 表情10 表情11
您好:网友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热门图片新闻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黄金周后省内螃蟹价格不降反升 再等半个月左右 吃蟹性价比最高
  • 160元一公斤!南京“天价”香椿芽抢先上市
  • 番茄比鸡蛋贵!昆明市场上番茄零售价格上涨
  • 火锅里的肉丸子都是肉吗?事实不是你想像的!
  • 鸡架泥槽头肉入馅 这样的低价水饺你敢吃吗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 缩略图
相关热门新闻排名
相关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