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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不止一个“第一责任人”

时间:2013/3/6 9:30:44 来源:红网

  屡屡被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可避免地成为两会关注的热点。4日,全国人大代表、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食品安全问题,企业是第一责任人,但政府也会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这次大家看到了,政府机构改革就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3月5日《齐鲁晚报》)

  食品企业是食品的直接生产者,对食品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说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没有错。

  不过,也有人说,政府才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为保障食品安全不能靠食品企业身上“道德的血液”,而应该靠有效的监管。食品的生产过程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只要监管到位,就不会出现食品安全的问题。

  这两种说法其实都对,因为食品安全本应该分为“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监管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是理所当然的“生产第一责任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这些政府部门,就是“监管第一责任人”。

  企业以赢利为目的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为了牟取高额利润而降低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这就需要监管者进行强有力的监管,让不良企业不能犯错、不敢犯错。可以说,监管这个“第一责任人”真正负起责任,才是企业这个“第一责任人”负起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管第一责任人”要比“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的责任更大。正因如此,2001年德国发生疯牛病事件之后,联邦政府卫生部长和农业部长才会引咎辞职,2008年9月日本“毒大米”丑闻曝光,不但日本农林水产省大臣太田诚一就未能阻止受污染大米销售向公众进行道歉,主管的“二把手”事务次官白须敏朗也最终辞职。

  对于食品安全,企业是“第一责任人”,政府也是“第一责任人”,这两者其实并不矛盾。要想让我们的餐桌不再安全事故频发,需要这两个“第一责任人”都负起责任来。当然,一旦食品安全出了问题,这两个“第一责任人”都难辞其咎,都应该有人站出来承担责任。

  文/刘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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