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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问题食品就该有“天价”索赔

时间:2013/3/1 9:25:02 来源:大洋网

   ◎李子岳 博士

   “消费者若发现企业生产、销售问题产品,不仅可向企业索赔因使用问题产品造成的伤害费,还可向企业索赔精神赔偿费、因伤不能工作和生活的费用,以及惩罚性赔偿等,让问题企业赔得倾家荡产不敢违规生产。”省质监局日前在广州召开会议,会议决定,将尝试引入多种新监管模式,建立以赔付为核心的社会制约机制。

   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让国人揪心。究其原因,违法成本低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对此,公众早就呼吁“乱世须用重典”,用严刑峻法来保障食品安全。以法律视野来看,眼下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法律不可谓不严厉,刑法修正案(八)中就规定,产销问题食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相比刑事方面的严厉追责,在经济赔偿方面的规定却远远不足以震慑“黑心”商家: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害,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于价款的赔偿。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甚至只是商品价的双倍。

   可以看出,民事索赔乏力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关键因素。因而,广东省尝试引入监管新模式,消费者可向问题企业索要精神赔偿费以及巨额惩罚性赔偿,此举若能正式付诸实施,当是对问题食品企业的一大致命打击。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对企业生产销售问题食品而牟取的利润来说,可谓九牛一毛,客观上有鼓励纵容违法之嫌。食品的价格一般都不会太高,“10倍赔偿”更像是隔靴搔痒,对那些大型强势食品企业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寥寥无几的索赔案例,听起来也像是逗人玩。比如说呼和浩特一消费者3元价款购买的食品,依此条款获得赔偿30元;南京一消费者以11.2元购物价款获得了112元赔偿。而且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消费者常常“为了挽回一只鸡的损失,要付出一头牛的代价”,实在是得不偿失。

   因而,对食品安全问题,“重打”的同时还需“重赔”,不但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要有能够震慑食品企业的经济赔偿规定。借鉴国外惩治食品安全问题经验,引入“天价赔偿”,让问题企业赔得倾家荡产,不失为一个不错的解决途径。

   但作为弱势消费者,向强势问题企业索赔,举证起来相当困难,比如检测费用、伤害鉴定等,都会花费很多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权成本大,普通消费者难以承担。如何让消费者以较低的成本来举证,当是“天价索赔”能否真正实施的关键所在。对此,相关部门可以考虑降低问题食品鉴定费,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否则再好的规定也会因可操作性差而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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