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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最低售价普遍存在 茅台五粮液该不该受罚?

时间:2013/2/26 18:18:11 来源:经济参考报

如果说对茅台、五粮液的处罚侵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当干预市场、小题大做,那么欧美等自由主义大本营又有何理由对限定最低转售价横加干涉呢?

尽管限定最低转售价是生产商和经销商之间的纵向协议,但却能够促进生产或分销环节的横向共谋,生产商和经销商环节的竞争均将受到实质性削弱,导致不容忽视的福利损失。

相比茅台、五粮液限定最低转售价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影响程度,以及两酒企2012年的销售额和利润增长,这笔“就低不就高”的罚款是畸高呢,还是已然法内留情?

2013年2月19日,有关茅台、五粮液由于多年实施限定最低转售价被国家发改委处罚4.49亿元的报道一出,舆论哗然。2月22日,贵州物价局发布公告,对贵州省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开出2.47亿元的罚单;同日,四川省发改委公布罚单,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罚2.02亿元。

这笔我国《反垄断法》生效以来的最大罚单引发了广泛争议。有评论者说,茅台、五粮液是奢侈品,不涉及国计民生,企业实施相关定价策略是理所当然,具有商业合理性,拿茅台、五粮液开刀纯属无事生非。有批评者认为,对茅台、五粮液的处罚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当干预市场、小题大做、矫枉过正、不务正业。还有人指出,这笔罚单是错误法律规定下的错误裁决,企业单方面限定价格与垄断行为毫无关系;中国反垄断法全盘抄袭国外,外国错了我们必定错,现在美国已经改了,我们还在错。

那么,茅台、五粮液限定最低转售价被罚案,究竟是“两桶酒”错了,还是罚“两桶酒”罚错了?

为什么要规制限定最低转售价的行为

限定最低转售价是一种常见分销策略,是指生产商或供应商对经销商规定最低价,要求经销商不得低于该最低价转售商品。限定最低转售价既可能激励经销商提供销售服务而增加销量,也有可能促进生产或经销层面的共谋,导致价格上涨。生产商还有可能利用限定最低转售价排斥更有效率的竞争者。因此,限定最低转售价成为理论和实践中争议最多的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之一,备受产业组织经济学关注。

限定最低转售价的也有积极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首先,可以促使经销商在价格之外展开竞争,比如对复杂的高科技产品提供有效的售前服务。第二,有助于新品上市。在产品推广期,限定最低转售价能诱导经销商努力推销新品。

限定最低转售价也能够导致一系列消极效果。

第一,限定最低转售价,提高价格透明度,使生产商的削价行为更易被察觉,因而削弱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促进生产环节的共谋。第二,限定最低转售价削弱同品牌经销商之间的价格竞争,促进经销环节的共谋。第三,限定最低转售价阻止经销商对特定品牌的商品降价,降低生产商的利润率压力,直接导致消费者支付更高的零售价。第四,具有市场力量的生产商有可能通过限定最低转售价排斥小竞争者。第五,限定最低转售价减少经销环节的动态和创新,阻止更有效率的经销商进入市场。限定最低转售价还可能阻止低价分销模式(如折扣店)进入市场。

“美国已经改了”的说法是站不住的

由于限定最低转售价的竞争效果具有两面性,在何种情形下应由意思自治原则调整,在何种情形下应由反垄断法规制、如何规制,是各国业界、学界和执法机构多年来激烈争论的话题。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7年Leegin案推翻了1911年Dr.Miles案确立的对限定最低转售价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先例,确立了对转售价格维持应根据“合理原则”进行合法性评价。

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的区别则在于,适用合理原则要求进行个案分析,考量限定最低转售价产生的具体商业背景和竞争效果,进而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而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则是行为一旦构成限定最低转售价,无需进一步分析就可以直接认定该行为违法。Leegin案之后,美国出现了通过或试图通过州立法维持或恢复对限定最低转售价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许多州检察长主张继续对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行为依本身违法原则提起控诉。Kohl、Clinton和Biden等参议员更是提出了撤销Leegin案判决的法案。因此,“美国已经改了”的论调是对Leegin案和美国反垄断法的断章取义、肤浅误读。

Leegin案对限定最低转售价的合法性评析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Leegin案之后,许多国家依然对转售价格限制(包括固定最低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司法辖区有关转售价格限制的执法活动自2007年以来未见任何松动迹象。

在欧盟,限定最低转售价曾被视为严重限制竞争的“纵向核心限制”,当事方没有任何正当化的理由和回旋余地。在2010年《欧委会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中,限定最低转售价依然被明令禁止。随后颁布的《欧委会纵向限制指南》对完全否定纵向核心限制的态度做出了重要调整,对最低转售价适用“可反驳的违法假定”,或者说是“概括禁止+个案豁免”。该指南宣布,在个案中,当事方可以提出效率抗辩,以具体证据证明采用纵向核心限制而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效率大于该限制对竞争的负面影响,并举例说明了限定最低转售价可能被认定为不违反欧盟竞争法的情形。

限定最低转售价被罚在发达国家俯拾皆是

我国《反垄断法》将限定最低转售价界定为纵向垄断协议的一种。该法第14条禁止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的纵向垄断协议,第15条规定了经营者可以举证主张其协议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条件和类型。《反垄断法》第14和15条是茅台、五粮液被处罚的实体法依据。

如果说对茅台、五粮液的处罚侵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当干预市场、小题大做,那么请问欧美等自由主义大本营又有何理由对限定最低转售价横加干涉呢?由于限定最低转售价而在欧美、韩国、日本等司法辖区被罚或陷入私人诉讼的公司俯拾皆是。比如,2010年,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对2家烟草公司和10家连锁零售商达成协议、限定卷烟转售价的行为开出了2.25亿英镑的罚单。若不是经过了坚实的经济分析、实证分析、合规与执法成本收益分析,如何能够多年来不断启动公共和私人的反垄断,孜孜不倦地挑战限定最低转售价呢?

这个问题同时提给那些全盘否定反垄断法的批评者。以讹传讹的评论混淆视听,于我国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并无助益,动辄搬出科斯、张五常的只言片语也不必然得出经得起推敲的结论。

茅台、五粮液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豁免情形

有批评者指出,茅台、五粮液的行为属于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豁免情形,应当被豁免适用《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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