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四年半以来,主管部门首次就垄断问罪酒企。
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13年2月23日,贵州茅台(600519)(600519.SH)、五粮液(000858)(000858.SZ)双双发布公告称,执法部门认定两家公司的控股销售子公司存在“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人转售白酒最低价格”的行为,这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为此贵州省物价局、四川省发改委分别对贵州茅台、五粮液方面处以2.47亿元、2.02亿元罚金。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士廪律师认为“我国目前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的裁定权还是比较大的。按照其零售价已“土崩瓦解”。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反垄断法》的规定,执法部门除了对贵州茅台、五粮液方面处以罚金外,还应该没收两家企业的违法所得。”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主任刘明俊律师亦表示,《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执法部门应没收企业的违法所得。
而在此背景下,茅台,五粮液以往“保量提价”的措施或难以维系。本报记者当日采访多家经销商发现,其零售价已“土崩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