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黄岛的陈某某买来690袋“瘦肉精”,卖了653袋“发了一笔财”后,还把剩下的“瘦肉精”喂了自己家的6只山羊。记者2月6日从黄岛法院获悉,陈某某等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刑。
2012年12月13日,黄岛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李某仁、李某友、杨某某、赵某某、邢某某、逄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向黄岛法院提起公诉。黄岛法院于 2012年12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李某仁通过李某友提供的“瘦肉精”卖家的电话号码进行联系,共购进六箱药片状(每箱180袋,每袋1000片)和两桶粉末状(每桶 25包,每包1公斤)“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同年,被告人李某仁明知购买“瘦肉精”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是生猪养殖户,为了赚钱,仍然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瘦肉精”两箱360袋,出售给被告人李某友和赵某某各1箱180袋。李某友本想出售给生猪养殖户,因害怕被抓,后将药片全部销毁。
2010年初至2012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四次从上线黄岛区卢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李某仁处购得“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690袋。同期,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购买“瘦肉精”的直接或间接下线是生猪养殖户,为牟取利益,先后分数次将“瘦肉精”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某640袋,出售给被告人邢某某10袋,出售给被告人逄某某3袋,剩余“瘦肉精”搅拌于饲料中喂食自己家养殖的6头羊。
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从陈某某处购得的640袋“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片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药物,为牟取更多利益,仍伙同其妻子薛某(另案处理)将盐酸克仑特罗片搅拌于饲料中喂食自己家中所养殖的生猪。
黄岛法审理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仁、李某友、杨某某、赵某某、邢某某、逄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其他被告人也依法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