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12月26日讯 为规范食盐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和食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我省出台 《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即日起,在山西,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不得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办法明确,许可证的发放坚持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监管的原则,农村便民连锁商店应当优先发放;偏远贫困地区设立食盐零售网点,由发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村委会指定的基础上,按一村一店审核、发放;对食品、副食品批发市场,应当根据市场规模大小,设置食盐零售网点。同时,主营非食品、非副食品,经营范围中有有毒、有害物品的,法规规定不予发放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的,均不予发放。
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应当确保对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供应食盐,并建立销售和配送档案。禁止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经营户批发、销售食盐。
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擅自从事食盐零售的,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