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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接受审议

时间:2012/12/7 9:10:22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本报讯 记者李卫东 发自大连 食品安全是关乎百姓民生的大问题,今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项目。11月28日,在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中涉及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认定、生产经营者的义务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授权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从辽宁省实际情况来看,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尚未理顺,部门职责还不够明确,监管能力比较滞后,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制意识淡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仍有明显差距。在这一背景下制定《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将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责任真空,建立起新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监管格局,从而维护老百姓的生命健康。

    一些委员在审议时认为,根据国务院要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的要求,条例中对政府食品安全经费保障责任应当进一步明确,建议将经费投入保障的规定单列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政府提供保障。"另外,在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时,应当对过期的食品添加剂使用予以规定,增加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还有部分委员认为,要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细化责任追究对象。因此在条例中应增加一条,对省、市、县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同时建议将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客观及时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写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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