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质监局颁布实施了最新修订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下简称《奖励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举报的食品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管辖;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和违法行为;采取实名举报的方式;举报线索事先未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掌握;举报的情况查证属实。
《奖励办法》明确,对于按照举报案件罚没款金额计算的奖励金,单项奖励金额不低于500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举报人应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案件查处部门申领奖金。 (张 旭)
奖励不低于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