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传锴:首先,刘先生作为销售者,他要求生产者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合理、合法的。其次,厂商提出高价回购或通过换货途径来解决问题,实际上在民事法律范畴内就是一种销毁证据的行为。我提示广大消费者,一旦证据被销毁,有可能厂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包括销毁证据的法律责任,因为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厂商要求消费者或经销商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这种要求或公司内部的规定,首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外,我认为这个规定不单不合法,甚至于可以是愚蠢的,稍有医学常识的人就可以知道,任何一家医院包括三甲医院,是没有资质格出具相应检测报告的,它只有能力出具诊断证明,诊断证明有一定证据效率,但它不是作为鉴定结论的证据形式出现,而是作为一般的书证。所以,厂商本身没有搞明白法律,并且出台了这个愚蠢的内部规定。
首先,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或生产商来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和第43条的规定,刘先生作为经销商,他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也可以向生产者甚至仓储运输者进行追偿。
遇到这类事情时,消费者应该怎么做,商家应该怎么做,厂家又该怎么做?
武高汉:消费者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他已经提出了自己的请求,要求退货并要求承担相应的损失,包括一赔十甚至包括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等其他合理的赔偿要求。中间商如刘先生也在积极联系有关方面,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这个态度是可以的。在这个案子中,娃哈哈的态度值得商榷,解决问题的诚意不够,所以我们希望娃哈哈作为一个知名企业要拿出诚意,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合理地为消费者解决问题,也为经销商解决问题。
郑传锴:从消费者的角度,第一,最重要的是保全证据,向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进行相应的鉴定。其次,保存好相应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应的票据,如治疗费、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作为证据。作为销售商,他需要做的工作类似于消费者,应当报存相应的证据,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作为生产者,我认为应当依照法律承担消费者的损失承担,再通过相应途径查找是否有其他人的法律责任,向相应的如仓储者、运输者来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