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锴,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武高汉就此发表看法。
武高汉:出现问题之后,刘先生停止销售这批产品,然后去找批发商,我觉得这还是对的。食品安全近系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远系民族素质,出现了问题应立即停止销售,找利益相关方交涉退货处理问题。
郑传锴:首先,立即下架的态度是非常对的,而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跟批发商去联系沟通也没有问题。但是我认为,刘先生恰恰在这两个步骤之间落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步骤,我们在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后,一定要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由卫生主管部门来封存样品出具鉴定结论,对终端销售商、消费者都是非常有用的证据。
批发商在这个环节中有没有责任?
武高汉:按照消法的有关规定,出现了类似问题,消费者可以找经销商,可以找消协,可以找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找仲裁机构,可以找法院,这五个渠道是平行的,任何一个渠道都不能说别找我,你找谁谁,任何一个渠道都不能故意推诿。换句话说,如果有关渠道说这个事我管不了,这个态度是不对的。
郑传锴:首先,从法律上,我们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相关责任主体,如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责任是由销售者,也就是案例中的终端销售商刘先生或由生产者即厂家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是明确的责任主体。
如果有证据证明批发商在仓储或运输过程中存在责任,那么是由这两个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之后,来向批发商进行追偿。所以我认为,在案例中可以直接找这两家来主张权利,责任由谁来承担是由最后的证据来判定。
厂家派人来查看时承认味道不对,但面对记者时又否认这一点,说有味道是因为打开盖以后放得时间长了,而新打开的饮料是没有异味的,我们应该怎么样看待工作人员的解释?
武高汉:因为这些产品已经成为证据了,如果娃哈哈已经口头承认有问题并且同意换货,那么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就应该是一系列的,不仅要为经销商刘先生解决问题,更要为喝了产品并产生了一定后果的消费者解决问题。现在娃哈哈的态度又不同,先承认有问题同意换货,现在又不承认有问题不同意换货,所以在这个情况下,可以引入有关政府执法部门介入,还事实真相。
郑传锴:从厂商的行为来判断,证据保全是非常必要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实际上足以解决相应的问题了。
娃哈哈方面提出的解决方案中,一个是高价买进,一个是换货。刘先生提出可以换货,但要求娃哈哈必须要为喝坏肚子的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先生的要求是否合适?
武高汉:我觉得是合适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有一些情况不仅仅是退换货问题,甚至需要一赔十,对消费者的补偿不仅是退钱,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厂家的解决方案是不彻底的。厂家提出要有三甲医院的证明,这个东西从表面上看应该是挺合理的,根据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谁主张谁举证。但实际上,在一个县里不存在三甲医院,特别是个案中,消费者家里是一个小诊所,已经采取了及时必要的措施把孩子的身体调理过来了,这种情况下再向消费者要证明,实际上是要缺,就是消费者永远也开不来这个证明,我就永远也不用赔偿消费者。这种逻辑关系使我们感到娃哈哈工作人员解决问题的诚意是不够的。
当然,我们也感觉到在法律体制中还有一些欠缺,如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说产品喝坏了肚子时,要由经营者来举证产品是合格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免责。如果经营者不能这样举证,那么消费者就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