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规范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健康, 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个省级食品安全条例,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104条,针对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和落实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措施和责任机制,分别对食品安全标准与检验、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工商部门承担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及食品销售摊贩的监督管理责任,明确食品经营者建立保存进销货台账、过期和变质食品处理、临近保质期和转基因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等义务。《条例》规定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建立电子信息化台账,并鼓励食品零售户为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查询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