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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时间:2012/9/5 16:35: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获悉,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规,烟台开发区制定出台了《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市民举报最高可获30万元奖励。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市民可通过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举报等多种途径,对烟台开发区境内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向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凡被举报的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等十种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证属实,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1—10%的比例分四个等级奖励举报人。

    根据《办法》规定,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的人员,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员,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奖励金额经测算后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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