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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半年判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近千人

时间:2012/7/31 16:59:07 来源:央视网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通报了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通报显示,2012年1至6月,全国法院共判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分子987人。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食品、药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依法严厉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的应尽职责。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2011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405件,审结387件,生效判决人数481人;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367件,审结333件,生效判决人数410人。2012年1至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688件,审结549件,生效判决人数562人;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330件,审结276件,生效判决人数425人。

    除此之外,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竞合的处理规定,还有大量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从审判实践的情况看,近年来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总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收结案数大幅上升。从统计数据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收结案数增幅较大,2012年上半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的收案数比2011年全年的收案数高出69.88%,结案数高出41.8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的收结案数也接近2011年全年的水平。

    第二,共同犯罪案件比例较高。与其他犯罪相比,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在制售假药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一些犯罪分子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明确,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各环节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制售行为。

    第三,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快递等渠道进行销售,作案手段具有发散性、快捷性,损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一些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正规药品的包装用于制售假药,为对抗食品的检测研制出检测“合格”的食品,作案手案很具隐蔽性;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工业原材料、有毒有害添加物对食品进行保鲜、调味、着色,犯罪活动具有较大的欺骗性。

    第四,证据的收集和司法认定难度增大。由于绝大部分犯罪分子没有正规的生产、销售记录,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带来一定的困难。已销售的食品、药品数量和金额难以准确认定,许多案件只能根据现场查获的未销售的食品、药品的情况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和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

    第五,犯罪危害严重,影响极为恶劣。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因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引发的食物中毒、贻误病情、甚至造成伤亡后果,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和经济损失,即使未造成伤亡后果,其潜藏的风险也是不能忽视的。同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对我国食品、药品安全环境的破坏,对政府公信力的损害,其程度也是无法估量的。

   人民法院加大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力度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遏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频发、高发的势头,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力度。

    一是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审理,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切实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落实到审判工作中,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去年以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合理调配审判力量,确保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顺利审结,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

    二是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力度。一方面,通过制定规范性司法文件加强对下指导。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针对“地沟油”犯罪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对办理“地沟油”犯罪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指导性文件,指导本辖区内的审判工作。另一方面,加强个案的审判监督与指导。通过对一些大案要案挂牌督办、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等方式,确保案件顺利审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针对实际问题深入调研。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给审判工作带来不少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复杂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发生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相继诉至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准确理解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有关规定尤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食品、药品领域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以及影响有效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问题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收集案例和实地考察等形式展开调研,为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奠定了基础。

    四是注重司法公开与法制宣传。为回应社会关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时,通过发布审判信息、庭审直播、接受媒体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向社会及时公布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取得的成果。司法公开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营造了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良好舆论氛围。

    随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在未来几年内仍会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各级人民法院将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以及相关贿赂、渎职案件的高压态势,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量刑,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严格缓免刑的适用。各级人民法院将不断强化效率意识,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同时及时惩处犯罪分子,确保程序合法、效果良好,以有力打击和震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记者 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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