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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出台 公民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

时间:2012/5/9 8:47:10 来源:新浪网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起诉、案件受理、管辖、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证据、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等问题。

  这部司法解释一共16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今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人民

  起诉不必以行政执法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介绍,《垄断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而引起的诉讼,通常属于侵权之诉;二是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引起的诉讼,这种情况既可能是合同之诉,也可能是其他诉讼。

  根据该条的规定,在垄断民事诉讼中,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或者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垄断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集中管辖

  《垄断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这就确定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

  孙军工表示,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刚刚起步,由审判力量相对充足、审判经验相对较多的法院集中管辖,更有利于尽快提高审判水平、保证审判质量和统一裁判标准。《垄断司法解释》参照此前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模式,规定了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制度。

  可根据情况减轻原告举证责任

  《垄断司法解释》根据反垄断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垄断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的垄断行为类型,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可委托专业人员出庭

  由于垄断民事案件通常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垄断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进行审查判断。

  专家解读

  只要有证据证明受到损失,可起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培华指出,涉及反垄断的民事诉讼少之又少。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原则性条款比较多,虽然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对垄断企业的调查和处罚等多项内容,并规定垄断企业如果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要承担民事责任。但起诉垄断企业,是否要以行政机关的执法认定为前置条件,一直存在争议。

  何培华指出,以往如果发现有垄断行为,一般通过行政渠道来维权,比如企业存在价格垄断、限定市场、滥用市场地位、集中经营,由公民投诉到反垄断局、工商局,再由行政部门来立案调查是否构成垄断,如果构成垄断则由行政部门来进行处罚。

  而新司法解释第十条则规定,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意味着,只要原告有证据证明受到损失,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垄断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企业签协议形成价格同盟,可起诉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除去年底曝出发改委等部门对宽带接入市场进行反垄断调查,鲜见反垄断案例。如今新司法解释出台,市民可以直接起诉垄断企业,是否意味着状告任何行业巨头都能被法院受理呢?

  何培华对此予以否认。他指出,引发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有前提的,首先要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但垄断企业并不等同于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集中、签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时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换句话说,对于根据国家法律取得支配、垄断地位的企业,并不具有垄断行为。

  就银行而言,目前全国有50多家银行,如果这50多家银行签订了垄断协议、形成价格同盟,又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民的利益等情况,市民即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些银行。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反垄断法实施3年多 民事纠纷原告多败诉

  信息时报讯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

  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纵观三年多来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从案件所涉领域看,涉嫌垄断行为分布领域比较广泛,传统领域的垄断案件与现代新技术领域的垄断案件交织并存。被诉垄断行为涉及的商业领域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涵盖交通、医药、食品、家用电器、信息网络等领域。

  二是从案件类型上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既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又有垄断协议行为引发的案件,但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引发的案件在数量上仍然占优。同时,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案件在2011年也首次进入民事司法渠道。

  三是从诉请赔偿的数额上看,诉请象征性赔偿或者小额赔偿的案件减少,诉请较大数额赔偿的案件增多。目前最大索赔数额多达2亿余元人民币。

  四是从原告胜诉率上看,原告在垄断纠纷案件中胜诉率较低,在审结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案件较少。这既与原告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多有关,又与垄断纠纷案中原告取证和证明垄断行为较为困难有关。

  五是从案件发生的地域上看,涉及的地域逐步扩大。反垄断法实施初期仅有北京、上海、重庆三个直辖市受理过该类案件,现在受理过此类案件的法院已经扩大到浙江、山东、广东、广西、湖南、辽宁等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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