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仍卖不掉的,须在超市统一销毁
南报网讯(记者 邹伟 通讯员 王小飞)经过半年左右的调研和试点后,今天(4月6日)上午,玄武区工商分局组织辖区内的苏果、金润发、家乐福等18家超市门店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并正式出台《关于大型商场和超市临期、过期食品监督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在该区全面推广临近保质期食品设专区销售等制度。
“临期食品”有了明确时限
“国家工商总局此前也明确要求,超市要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做醒目提示,但多长时间算是临近保质期,目前全国并无统一规定。”玄武区工商分局副局长孔祥盛介绍,为便于操作,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各类食品的临近保质期时限。
其中,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为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为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为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为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少于15天的,为期满之日前1至4天。
“临期食品”应设专区销售,并做醒目提示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商场超市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前,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整理到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销售专区进行集中陈列和销售,并明确专人负责。同时,在销售专区醒目位置应向消费者明示:“本区食品为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者购买后须注意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的提示语。
考虑到部分超市便利店面积较小,设立专区比较困难,经常采用捆绑促销的方式处理临近保质期食品,《指导意见》特别指出,临近保质期限食品作为赠品的,也应当在该赠品上加贴印有“本食品为临近保质期食品,请注意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提示语的标签,并不得覆盖生产日期、保质期。
过期食品须在超市统一销毁
如果食品过了保质期仍然没卖出去,则必须下架、销售。考虑到以前有的食品过期后,超市会退给厂家由厂家处理,存在过期食品返柜销售、继续流向农村市场之类的安全隐患,《指导意见》要求,过期食品不允许运离超市处理,必须由超市、供货商、厂家三方共同签字见证,在超市统一销毁,并建立台账、保存监控录像,以备工商检查。
按照要求,玄武区内的大中型食品经营单位,最迟都要在4月底前将各自开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面积、专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上报至玄武区工商分局食品科备案。下一步,玄武区工商分局将对辖区内的超市、商场等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食品保质期为较短的面包、肉类包装食品、液态奶、饮料等高风险食品,以及临过期食品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商场、超市食品保质期管理不完善的,将一律列为食品安全重点监管对象。过期食品继续返场的,私改生产日期上架进行二次销售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