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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食品安全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2)

时间:2012/3/15 13:37:11 来源:食品伙伴网

    其中的10倍惩罚性赔偿亦成为制裁不法企业的一大利器。实际上,笔者通过对近年来食品安全案件的统计,发现几乎没有一例10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其关键原因,在于这个看似严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了非常严格的适用条件。

   首先,法条规定可以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消费者。我国法律对于“消费者”作出明确界定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其规定消费者必须具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身份。据此,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往往因自身主体身份被否定,而无法获得10倍的惩罚性赔偿。接受馈赠食品的食用人会因为无法提供销售凭证而无法证明自己的消费者身份。

    其次,适用10倍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一方需要证明生产者所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销售者明知自己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予以销售。前者较易证明,而证明食品销售者“明知”自己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并非易事。

    第三,主张获得10倍惩罚性赔偿的消费者需要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了损害。该条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暗含了消费者已经受到损失之意。司法实践中即有很多案例因为消费者并未实际遭受损失,而未被支持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即使因为严格的适用条件而鲜有受害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获得10倍的惩罚性赔偿,这至少成为悬在食品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为惩罚性赔偿除了赔偿功能和制裁功能之外,其遏制功能亦不可忽视,而高达10倍的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也足以对不法企业产生一般遏制的作用。况且,被侵权人可以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依据请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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