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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馒头”案的定罪量刑分析

时间:2012/3/12 9:37:19 来源:新民网

 【裁判要旨】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别规定,但法条竞合时应从一重处。在生产、销售的玉米馒头中违规添加“柠檬黄”的行为,尚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柠檬黄”不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属于不合格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案 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

  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禄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于2000年3月24日,被告人叶维禄为盛禄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同日,叶维禄注册成立非法人机构的分公司,于2007年11月获得蒸煮类糕点、其他发酵酒的生产许可证。盛禄公司及分公司自成立后生产、经营活动合一。本案案发后,盛禄公司及分公司分别于2011年5月9日、4月20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被告人叶维禄先后聘请被告人徐剑明担任盛禄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谢维铣担任生产主管。叶维禄从徐剑明处得知盛禄公司生产的玉米馒头因色泽等问题影响销售的情况后,为提高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下,仍决定在生产的玉米馒头中添加“柠檬黄”。自2010年9月起,叶维禄购进“柠檬黄”,在盛禄公司厂房内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在明知玉米馒头中添加“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情况下,谢维铣根据叶维禄的安排,组织工人大量生产上述玉米馒头,由徐剑明以盛禄公司名义销往上海联华、华联、迪亚天天、乐天玛特等多家超市。

  2011年4月11日,质监部门在盛禄公司厂房内查获大量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柠檬黄”等物品。经对上述查获的玉米馒头及相关超市退回的玉米馒头的抽样检查,均检出“柠檬黄”成分,属于不合格产品。经司法审计,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禄公司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金额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2万余元。

  同期,盛禄公司还回收已销往超市的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上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2011年4月12日、13日,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徐剑明、谢维铣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 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盛禄公司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被告人叶维禄作为盛禄公司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剑明、谢维铣作为盛禄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盛禄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不再追究该公司刑事责任。被告人叶维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剑明、谢维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剑明、谢维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盛禄公司在生产玉米馒头时还存在用回收的过期或即将过期食品作为原料继续生产的情况,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应予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叶维禄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对被告人徐剑明、谢维铣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叶维禄不服,以销售金额只有40万元、一审量刑过重等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据此,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被告人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案即“染色馒头”案,是一起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单从本案的定罪量刑来说,并不是很复杂,但该案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领域的典型案例,对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标本意义。鉴于此,有必要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罪名选择作一探讨,然后就本案的定罪量刑进行详细分析。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罪名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一般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也有少数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严密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加大了惩处力度,如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使之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取消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单处罚金的规定,并将两罪中以销售金额为比例的罚金制修改为抽象罚金制;取消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最低刑为拘役刑的规定;完善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状结构等。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还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对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渎职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选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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