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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病死猪加工点被端 三个月加工病死猪肉百余吨

时间:2012/3/10 9:20:32 来源:新浪网

    福清市法院8日依法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件,6名被告人一审分获11年6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介绍,2010年10月,湖南人胡某承租了林某(另案处理)位于福清宏路街道南峰村废弃的养猪场,作为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窝点。2011年1月~3月,胡某和柯某合伙,共同加工、生产、销售病死猪肉,2人将捡来和买来的百余吨病死猪肉加工成排骨、猪皮、腊肠等,销往山东、浙江等地,金额高达54万多元。

  胡某和柯某供述,未宰杀的病猪、死猪每公斤收购价1.2元~1.4元,宰杀好的病死猪肉每公斤卖2元~2.4元,病死猪肉、排骨每公斤卖4.4~4.8元,制作的香肠每公斤卖9元。工人也证实,厂里每天要宰20头~30头死猪,运出去卖的猪肉约1000公斤,没卖出去的存放在冰箱里。

  去年3月14日,福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胡某、柯某的加工、销售窝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病死猪肉5930公斤。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送检的6份样品中有4份猪圆环2型病毒呈阳性。

  然而,时隔半个月,胡某、柯某又再次到福清上迳镇收购了两大袋病死猪肉,运回宏路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送检的样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病毒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均呈阳性。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柯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和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各处罚金100万元。另外4名被告也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分别判处2年9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 贺鹏 通讯员 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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