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包骞 通讯员 邱何娟) 日前,福州中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李云就曾因私宰生猪被福州市台江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罚款1.5万元。2011年1月14日,他与李力(微博)(另案处理)预谋,租下福州市台江区闽顺达停车场后侧的库房,作为存放、宰杀生猪的场所,由李力负责采购喂食“瘦肉精”添加剂的生猪,李云负责宰杀并售卖给个体摊贩从中牟利。
2011年1月31日,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执法人员查获该私宰生猪窝点,现场查获生猪40头(经鉴定价值6.8万元)。经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检测,29头猪的肝脏中被检出含有“瘦肉精”。
作者:包骞 邱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