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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规定消费者不要赠品须当场折现

时间:2012/1/13 9:48:22 来源:新浪网

 如果再有企业商家促销说赠送“价值80元的毛巾一盒”,你可以不要那质量其实很差的毛巾,而是直接要80元现金。

  从去年征求意见开始就倍受关注的《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正式出炉。记者从省物价局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规不仅叫停商业促销“返券”行为,还规定了买赠活动中,不要赠品的,商家必须折现给消费者。考虑到新规难以一蹴而就,省物价局给予了一年过渡期,2013年元旦前重点在大中型商场、连锁企业全面实施。  本报记者 石小磊

  ■这些行为违规:

  1、购物返券,包括电子券

  2、数量有限、售(赠)完为止

  3、衣服吊牌一个价,标价签另一个价

  4、从没卖出去的商品也标“打折、降价”

  5、只标“会员价”不标非会员价

  ■这些不受限制:

  1、化妆品赠送试用小样等非卖品

  2、超市生鲜区、现场制作的食品

  3、低价处理的样品

  4、赠品价值不足商品价格1%

  5、新开业前十天

  新规解读

  商场一律不得促销返券 不要赠品的当场折现

  叫停“返券”促销,包括电子券等均属违规行为。“想赠送可以,赠送实物商品或者现金,”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副局长鞠汉芳说,一些商场“买100送200,其商品价格的水分不言而喻,叫停返券就是为了让商家实实在在地让利消费者。

  消费者若不要赠品,应当场折现

  新规中有一条明确针对商家虚假让利,规定实行赠品促销的,商家应标明赠送商品的价值或价格或者积分值,如果消费者不愿意接受赠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其标示的赠品价值直接折现。

  鞠汉芳说,他们在执法中就曾遇到这样的案例:我省一家通信运营商促销一个话费套餐,新入套餐送“价值80元的毛巾一盒”。消费者回家拆开后发现毛巾质量很差,拿到物价局鉴定发现,实际只值8元钱。“这就构成了欺诈,现在我们这条规定就是为了让商家诚实促销,如果标多了,消费者要求折现,商家就会吃亏,这样一来既保证需要赠品的消费者可以享受到实惠,也防止经营者借促销之名推销残次品。”

  折现的方式可以是返还消费者现金或者减去相应价值结算。《规定》中还明确,实行限量促销的,也应当明确标示可供销售或者赠送的商品数量,不得打出“数量有限、售完为止”之类的标语。

  同件商品卖你七块卖他八块违规

  如果经讨价还价,商家以低于标价销售了商品,就应当将标价降为成交价格。而且,消费者购买同一商品,数量相同,付款期限也一样,总之是“交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经营者不得对不同的消费者卖不同的价格。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副局长鞠汉芳解释,此条款意在指导商家“童叟无欺”,不能让一些讨价还价能力弱的消费者当冤大头。

  有一些商家实行会员制的,对会员有优惠价,那就应当将会员价与非会员价在同一标价签上,以同样的位置、相同大小的字体、颜色标明,不能混淆、诱导消费者。

  卖不动被迫降价不得宣称“打折”

  《规定》要求,经营者按照原标示价格没有成交的,可以降低标示价格,但是不得宣称降价、优惠、打折等。所有商业销售中的“原价”都指本次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的最低成交价。如果七天内都没卖出去,那么“原价”不得高于或等于此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省物价局表示,虚构原价是当前商家比较普遍的一种价格欺诈,明明从没卖过的东西也拿来说是打折,还有些圣诞促销时标100元打7折的,到了元旦促销时他还是标100元再打个新折扣,这就是违规的,元旦时他的原价就应当是70元。

  吊牌价、会员价都有了法规可依

  现在去商场买衣服,衣服上面都会有个厂家吊牌,上面往往都有个印刷的价格,此次我省将吊牌价也纳入监管范围,规定吊牌标示如果符合明码标价规定,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作为标价签。还有些生产商在商品外包装上印有价格,如果印上去的价格与商家的标价不一致,商家须将印刷价格除去。

  经营者对会员分级实行不同折扣优惠的,应当在办卡前书面告知消费者。

  大包装价平均后不得高于小包装

  为防范经营者设置价格陷阱,《规定》中写入了“同一商品多件装(或者批量)价格平均后不得高于单件商品的价格”。消费者购买价格较高的商品时,经营者以提供分期付款为条件加收合理费用的,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两大变化

  1 “赠品不得超过商品价格10%”被删

  去年9月份起,省物价局就试行规定广泛征求意见,此后共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500余条。争议最大的就是“促销活动中赠品不得超过商品价格的10%”,因为这意味着,所谓的“买一赠一”等买赠行为全都要被划入违规行列。对此,一些企业向省物价局表示了担心,认为这样会“削弱一定的购物乐趣”,营业额会下降,也不利于消费者得到实惠。

  在征求了南京一些大型企业意见之后,省物价局在修改中取消了10%的限制,但增加了消费者不要赠品的,商家必须按标示价值折现的条款。“推行明码实价的目的,是要经营者摈弃那种过多、过滥,消费者没有得到实际优惠的促销活动,鼓励、保护那种合法、规范的价格促销行为。”鞠汉芳说。

  2 一年过渡期,重点监管大商场超市

  还有一个变化就是,新规将在全省分类分步推动。这也是考虑到全省各地企业与消费者的接受程度不同,“一刀切”地强制推动未必能收到好效果。

  目前,省物价局给出的过渡期为一年,即在2013年1月1日前必须在全省13市都做起来。具体何时实施由各省辖市决定。那么是不是明年元旦就可以在全社会实现明码实价了呢?其实物价部门也不那么乐观,毕竟一些根深蒂固的商业销售模式想一下子改变不容易,不过鞠汉芳对记者表示,大中型商场、连锁企业将是监管重点,对个体工商户等小经营者以引导为主,一旦全社会都形成了明码实价的风气,小个体户必然也会慢慢接受诚信经营的观念。一旦当地物价部门宣布启动实施《江苏省明码实价规定(试行)》之后,消费者即可对应条款拨打12358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热点追问

  1、不搞赠券搞“满减”,价格不还是虚高?

  记者调查:部分商场不再采用“满送”这样一种返券,而是用“满减”取而代之。比如“满98减48”、“用88抵168”等。有消费者就反映:这样子标价有水分。

  省物价局:“满减”减的是现金。我们要告诉消费者的是,比如“满98减48”,那么实际成交价就在标价的基础上被打了对折,下一次这个商场再搞活动,同一件商品标出的原价就必须按这个打了对折的实际成交价来算。如果消费者发现你去买东西时,他还是标的上次那个价格,就是违规。

  2、实际成交价降了,商家会自觉调低标价吗?

  省物价局:一方面明码实价的商业氛围形成需要一个过程,物价部门将对这些商业企业进行培训,另一方面,需要消费者配合,积极投诉。当然,新规实施后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省物价局也将对规定逐步完善。

  ■典型案例

  1、百安居——“原价”从未成交过

  案情:南京百安居大桥店于2011年8月16日至9月15日开展降价促销活动,其销售的某款实木复合地板,标注原价233元/㎡、现价223元/㎡;某款冠军壁砖标注原价13.99元/片、现价11.83元/片。经查,上述两种商品从未以原价销售过。处以5万元罚款。

  2、汇银电器——促销价比原价还高

  案情:汇银电器泰兴店于2011年4月7日销售某款索尼数码摄像机时,标示原价2999元∕台、现价2359元∕台。经查,该款索尼数码摄像机促销前实际成交价为2300元/台。另一款华帝油烟机原价2600元∕台、惊爆价1800元∕台,但该款华帝油烟机促销前没有销售。该店被处以1万元罚款。

  3、镇江大润发——欺骗诱导消费者

  案情: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在销售莱瑞750毫升特级初榨橄榄油时,宣传“正常售价65元,换购价38.5元”。经查,该商品的实际标价为58.8元/瓶。因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诱使他人与其交易,被处以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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