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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深等22城市消协呼吁消协可代表消费者诉讼

时间:2011/12/12 9:35:16 来源:新浪网

  《民诉法》拟引入公益诉讼,22 家消费者维权单位发出建议函呼吁《消法》修订———

     记者谭超、通讯员消委宣报道:11 日,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21 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出《建议函》,呼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一人胜诉就能多人获赔

  近年来, 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大型事件频频发生,如三鹿奶粉事件、山西疫苗事件等。“三鹿事件”受害者范围大且分散,若按照我国传统的维权模式, 单个消费者诉讼维权较为困难,有些受害者可能因为“诉讼成本太高”放弃索赔。

  10 月24 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要求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据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我国诉讼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明指出,“如果受害人索赔走上消费公益诉讼之路,一人胜诉就能多人获赔,这样既能大大节省司法资源与维权成本,又能使同类事件的消费者获得救济。”

  未明确消委会公益诉讼资格

  对此,22 家消费者维权单位指出,《修正案草案》对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消法》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特别法,对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及其主体地位同样没有规定。

  因此,22 家消费者维权单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出《建 议函》提出,“《民事诉讼法》和《消法》都在修订当中,建议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具体来说,在《消法》中消费者组织的职能部分,增加一项规定: “就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函》指出,消费者组织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律理应赋予其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只有这样,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保护。

  唐明指出,“若消委会成为公益诉讼主体, 法院可就此类公益诉讼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不确定定的消费者来到法院登记,参与共同诉讼。”

  链接

  “公益诉讼”已有有益尝试

  从司法实践上看,一些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在明确赋予消协组织或其他一些特定组织在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或不特定群体进行公益诉讼方面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2007 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即赋予了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代理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更大限度地发挥了消费者组织作为消费者“代言人”的角色。

  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诉讼主体地位。

  2007 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同样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工会组织在集体合同争议中的诉讼主体资格。

  ■新快报记者 冯艳丹 通讯员 消委宣

  面对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仅靠单个消费者的力量维权,往往难有胜算。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拟引入“公益诉讼”,但消协能否作为诉讼主体未有明确。

  昨日,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22家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出《建议函》,呼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太高

  近年来,消费领域内频频发生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大型事件,如三鹿奶粉事件、山西疫苗事件等。三鹿事件受害者范围大且分散,若按照我国传统的维权模式,单个消费者诉讼维权较为困难,有些受害者面对维权困境可能会放弃索赔。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指出,许多消费者之所以不起诉或采取忍让态度,主要原因就是“诉讼成本太高”。

  建议消协可替受害者提诉讼

  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指出,《修正案草案》对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消法》对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及其主体地位同样没有规定。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唐明认为,“按照《消法》目前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还远远不够。”

  因此,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出《建议函》提出,“《民事诉讼法》和《消法》都在修订当中,建议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规定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具体来说,在《消法》中增加一项规定:“就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消协需解决半官方背景问题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永平告诉记者,长期以来消委会把自己作为半官方半民间组织的团体。“消协的人都是工商系统的行政工作人员,不是真正意义的社会团体”,朱律师强调。

  他指出,22家城市消协发《建议函》,意在希望法律承认其是社会团体。“其实不需要在法律上进行明确”,他认为不需多此一举,只需改制,把消协改为真正的民间组织即可。“但是改制后又涉及到官方背景的处理问题的权威性”,对于改制,朱永平不无担心,如果改制成社会团队,消协没有工商系统官方背景,其权威性受到影响,对保护消费者不利。

  他同时强调,从香港、澳门地区及国外的实践看,消协都具有官方背景,是法律赋予具有强势地位的社会团体,具有执法权。“个人倾向于支持消协在《建议函》中提及的内容,希望《消法》在修改时作出调整。”朱永平表示,在法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既解决了半官方背景的问题,又保护了消协的权威性。

  新闻背景

  拟引入消费公益诉讼 一人胜诉可多人获赔

  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诉讼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的唐明律师指出,“如果受害人索赔走消费公益诉讼之路,一人胜诉就能多人获赔,这样既能大大节省司法资源与维权成本,又能使同类事件的消费者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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